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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1

刊登日期:

2011.6.13

版數:

1285-1286

  •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9/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大學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3,186,917.55(澳門幣肆仟叁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伍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大學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43,186,917.55
        總收入 43,186,917.55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43,186,917.55
        總開支 43,186,917.55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謝志偉——委員:李沛霖;林金城;王宗發;趙偉;馬有禮;蘇朝暉

    法規:

    第14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1

    刊登日期:

    2011.6.13

    版數:

    1287-1288

    •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248,430,464.91(澳門幣貳億肆仟捌佰肆拾叁萬零肆佰陸拾肆元玖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旅遊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248,430,464.91
        總收入 248,430,464.91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8-08-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48,430,464.91
        總開支 248,430,464.91

    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於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白文浩,方丹妮,高樂士

    法規:

    第1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1

    刊登日期:

    2011.6.13

    版數:

    1288-1289

    •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3,719,303.05(澳門幣壹仟叁佰柒拾壹萬玖仟叁佰零叁元零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3,719,303.05
        總收入 13,719,303.05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3,719,303.05
        總開支 13,719,303.05

    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副院長:殷磊——秘書長:陳偉民——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法規:

    第14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1

    刊登日期:

    2011.6.13

    版數:

    1289-1290

    • 許可訂立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的網上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的網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訂立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的網上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68,850.00(澳門幣叁佰零陸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045,900.00
    2012年 $ 1,022,95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4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1

    刊登日期:

    2011.6.13

    版數:

    1290-1291

    •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儲金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83,505.63(澳門幣壹佰捌拾捌萬叁仟伍佰零伍元陸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883,505.63
        總收入 1,883,505.63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6-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883,505.63
        總開支 1,883,505.63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於郵政儲金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趙鎮昌,溫美蓮,李貝濤

    法規:

    第14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1

    刊登日期:

    2011.6.13

    版數:

    1291-1292

    • 發行並流通以“傳說與神話九–白蛇傳”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傳說與神話 九–白蛇傳」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一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 200,000枚
    二元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二元五角 200,000枚
    含面額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00,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五千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1

    刊登日期:

    2011.6.13

    版數:

    1292-1294

    • 設立物流業發展委員會。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交通事務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海關 - 土地工務局 - 海事及水務局 - 郵電局 - 民航局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物流業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其目的是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推廣及推行物流業發展的政策、策略和措施。

    二、委員會的職權為:

    (一)就訂定及執行物流業發展的政策、策略、措施和基礎設施規劃,以及相關的法規草案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二)促進物流業的發展並提升其競爭力,尤其在發展第三方物流、完善技術標準、優化基礎設施佈局、加強物流訊息應用技術開發、加快物流人才培養等領域制定意見書、建議書及提議;

    (三)發揮行業社團的諮詢和協調作用,尤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小型物流企業和社團保持溝通,評估業界需求並提出解決方法;

    (四)搜集、整理及分析物流業資料,尤其涉及其他國家和鄰近地區的物流業發展狀況的資料;

    (五)跟進及分析物流業的發展情況;

    (六)研究並促進物流業的區域合作機制;

    (七)制定及通過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三、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運輸工務司司長,並擔任主席;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一名;

    (三)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一名;

    (四)交通事務局局長,並擔任秘書長;

    (五)經濟局的代表一名;

    (六)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代表一名;

    (七)海關的代表一名;

    (八)交通事務局的代表一名;

    (九)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代表一名;

    (十)港務局的代表一名;

    (十一)郵政局的代表一名;

    (十二)民航局的代表一名;

    (十三)民政總署的代表一名;

    (十四)在物流業及相關領域被公認具卓越成就、聲望和能力的社會知名人士,人數不超過二十二名。

    四、上款(十四)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

    五、委員會副主席由第三款(十四)項所指的成員互選產生,並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

    六、主席的職權為: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委員會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會議議程;

    (四)行使本批示或其他法規所定的其他職權。

    七、副主席的職權為:

    (一)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八、秘書長的職權為:

    (一)就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所需的技術、行政輔助作出協調;

    (二)按主席的指示,編制委員會和工作小組的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三)執行主席所指示的其他任務。

    九、第三款(十四)項所指的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續期。

    十、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平常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十一、委員會的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

    十二、委員會內可設立工作小組,就物流業領域的具體問題進行研究、跟進及製作建議書、報告書和意見書。

    十三、主席可邀請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及對議題具備知識和經驗的人士列席委員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十四、委員會成員及上款所指的獲邀列席會議的人士,有權因參與委員會的會議而依法收取出席費。

    十五、交通事務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上的輔助。

    十六、委員會運作上的負擔由交通事務局的預算承擔。

    十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4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1

    刊登日期:

    2011.6.13

    版數:

    1294-1295

    • 減少第40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40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執行合同。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ATAL Engineering Limited/Waterleau, Global Water Technology NV/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Hong Kong) Limited組成的聯營公司訂立執行「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的合同,金額為$90,511,143.00(澳門幣玖仟零伍拾壹萬壹仟壹佰肆拾叁元整),已獲第40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及澳門跨境工業區污水處理站所需處理的污水量之演變,須減少合同的整體金額及修改上述批示第一款原定的分段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減少為$83,590,371.70(澳門幣捌仟叁佰伍拾玖萬零叁佰柒拾壹元柒角),以及相關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5年 $ 6,664,525.00
    2006年 $ 30,172,131.00
    2007年 $ 26,749,261.40
    2009年 $ 6,946,141.00
    2010年 $ 5,058,313.30
    2011年 $ 8,000,000.00

    二、二零零五年、二零零六年、二零零七年、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3、次項目8.044.078.01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4/2011

    刊登日期:

    2011.6.13

    版數:

    1295-1297

    • 核准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及第八條第三款所指的繳納憑單表格。
    已更改 :
  • 第3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替換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並載於該批示附件內的M/3式表格。
  •  
    相關法規 :
  • 第6/2011號法律 - 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  
    相關類別 :
  • 《印花稅》 - 財政局 - 房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申報書表格,以下稱為M/3式表格。

    二、M/3式表格為黃色。

    三、核准第6/2011號法律《關於移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第八條第三款所指的繳納憑單表格,以下稱為M/4式表格。

    四、M/4式表格有一張正本及四張副本,正本為黃色,副本為綠色。

    五、上述所指表格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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