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1

刊登日期:

2011.5.30

版數:

1267-1268

  • 取代經第6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4/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第3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
相關法規 :
  • 第65/84/M號法令 - 給予不牟利私校若干資助方式。
  • 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給予任職於非牟利私立教育機構從事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或中學教育工作的教學人員,並任職於非牟利私立成人教育機構全職從事成人教育活動、且資格獲教育暨青年局認可的工作人員、籌辦人員和推動人員直接津貼和年資獎金
  •  
    相關類別 :
  • 私立教學機構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65/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取代經第6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4/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3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一

    (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直接津貼每月金額

    師範培訓

    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學歷
    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 4,300.00 $ 3,440.00
    高等專科學位或等同學歷 $ 3,650.00 $ 3,330.00
    不具備高等學歷 $ 2,950.00 $ 2,040.00

    附件二

    (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指者)

    年資獎金每月金額

    服務年期 金額
    五年至九年 $ 220.00
    十年至十四年 $ 440.00
    十五年至十九年 $ 660.00
    二十年至二十四年 $ 880.00
    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 $ 1,100.00
    三十年至三十四年 $ 1,320.00
    三十五年或以上 $ 1,540.00

    法規:

    第9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1

    刊登日期:

    2011.5.30

    版數:

    1268-1269

    • 修改經第2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開辦的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並核准該課程的新學習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41/99/M號法令 - 訂定住所設在澳門地區以外之機構從事高等教育活動之許可制度。
  • 第2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確認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開辦的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的運作。
  •  
    相關類別 :
  • 博士及碩士 - 高等教育 - 澳門理工大學 -
  •  
    私營機構 :
  • 北京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8/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八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2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開辦的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三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北京大學
    中國北京市海澱區頤和園路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北京市海澱區長春橋路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行政暨公職局及澳門理工學院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高美士街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課程
    碩士學位
    五、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中國歷史與文化 必修 45 3
    政治學 " 45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45 3
    公共經濟學 " 45 3
    公共管理學 " 45 3
    公共政策分析 " 45 3
    英語 " 60 4
    社會管理與政策 " 45 3
    區域發展與區域政策 " 45 3
    戰略規劃與管理 " 45 3
    領導科學與藝術 " 45 3
    公共部門績效管理 " 45 3
    政府經濟管理 " 45 3
    社會實踐 " 2
           
    學位論文 必修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一年三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法規:

    第10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1

    刊登日期:

    2011.5.30

    版數:

    1270

    • 修改第2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行文。
    相關法規 :
  • 第9/2006號法律 - 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2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訂定教育暨青年局轄下的公立學校在正規教育及回歸教育的學費及其他與報名、就讀及證書方面有關的費用金額。
  •  
    相關類別 :
  • 教育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0/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6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行文修改如下﹕

    “一、 ......

    二、 ......

    三、 ......

    四、除上款所規定的情況外,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殊情況下,社會文化司司長可決定豁免繳交本批示所指的費用。

    五、(原第四款)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八、(原第七款)”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