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5/201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0/2011

刊登日期:

2011.3.7

版數:

992

  •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相關法規 :
  •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 - 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第21/2012號行政法規 -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  
    相關類別 :
  • 無線電服務牌照費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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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11號行政法規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的備註(24)及(25)修改如下:

    “(24)豁免二零一一年的收費。

    (25)二零一一年的漁船船舶站收費減半。”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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