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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改如下:
一、基金由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兩名成員分別為體育發展局局長及財政局代表,並由前者擔任主席;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及其任期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及訂定,該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其他成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經上款所指批示指定的候補成員代任。
四、主席在體育發展局的工作人員中指定一名行政管理委員會秘書及其代任人;秘書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每月最少舉行三次平常會議,並可應其任一成員之請求舉行特別會議。
二、 ......
三、 ......
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每月有權收取金額相等於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80點的報酬。
二、 ......
三、第一款所定的金額可由行政長官批示調整,該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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