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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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8/2010號行政法規
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經五月二十四日第156/99/M號訓令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十條修改如下:
“第十條
(活動室)
一、為兒童而設的活動室主要用於開展遊戲及教育活動,包括在指導下的活動或自由活動;每個活動室應最多容納二十八名兒童。
二、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