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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 ......

(一)......

(二) ......

(三) ......

(四) ......

(五)最少十一名的社會人士。”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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