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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9/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的財政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表一

財政局人員編制

(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_ 局長 1
領導及主管 _ 副局長 2
廳長 6
處長 13
組長 3 a)
科長 3 b)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93
傳譯及翻譯 _ 翻譯員 9
技術員 5 技術員 25
財政技術員 _ 財政技術員 2 c)
傳譯及翻譯 _ 文案 2
法院司法文員 _ 法院司法文員 1 c)
監察 _ 督察 3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93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104
資訊 _ 資訊助理技術員 2 c)
工人 2 技術工人 3 c)
1 勤雜人員 6 c)

總數

400
a)職位於相關附屬單位裁撤時撤銷;
b)一個職位出缺時撤銷;
c)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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