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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2/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環境保護局的標誌

一、核准環境保護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式樣四

式樣五

式樣六

色彩說明:
A. 綠色(彩通專色330C)(印刷四色100C + 50Y + 60K)
B. 綠色(彩通專色368C)(印刷四色60C + 100Y)
C. 綠色(彩通專色367C)(印刷四色30C + 60Y)
D. 黑色(彩通專色BlackC)(印刷四色100K)
E. 灰色(彩通專色BlackC)(印刷四色50K)
F. 灰色(彩通專色BlackC)(印刷四色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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