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0

刊登日期:

2010.7.26

版數:

563

  • 訂定旅遊學院書籍及紀念品零售價之計算標準。
被廢止 :
  • 第22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旅遊學院轄下設施及服務收費表》。
  •  
    相關法規 :
  • 第45/95/M號法令 - 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0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旅遊學院書籍及紀念品零售價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書籍零售價”以不低於成本價發售;

    (二)“紀念品零售價”為成本價加百分之五十。

    二、上項所指物品的具體零售價將由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0/2010

    刊登日期:

    2010.7.26

    版數:

    563-564

    • 訂定2010/2011學年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名額及每月發放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7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新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
  •  
    相關類別 :
  • 學校福利 - 高等教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2010/2011學年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名額及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四十五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四千元;

    (二)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十五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五千五百元。

    二、本批示適用於2010/2011學年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工作。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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