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八條所指的經濟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2 | ||
廳長 | 5 | ||
處長 | 9 | ||
科長 | 4 a)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58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6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13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2 |
監察 | - | 督察 | 40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43 |
資訊 | -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4 a)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74 |
運輸 | - | 輕型車輛司機 | 1 a) |
工人 | 1 | 勤雜人員 | 2 a)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