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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第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的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

(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 副局長 2
- 廳長 6
- 處長 12
- 科長 1(a)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70
刑事偵查人員 - 督察 18
- 副督察 30
- 刑事偵查員 530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18
技術員 5 技術員 18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6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36
刑事技術輔導員 - 刑事技術輔導員 48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45
資訊人員 - 資訊助理技術員 12(a)

(a)職位於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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