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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5/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條所指的文化局的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文化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6
處長 5
組長 5 a)
科長 3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49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5
技術員 5 技術員 11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1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51
工務 --- 繪圖員 1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73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1
照相排版員 1
總計

215

a)於相關組織附屬單位撤銷時予以取消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