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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10號行政法規

修改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核准的

《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規章》第五條及第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錄取)

一、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課程的錄取及就讀的一般條件為:

a)高中畢業學歷;

b) ......................................

二、......................................

第十四條

(秘書)

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的秘書由行政長官根據校長的建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人員中指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