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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2010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6/2010

刊登日期:

2010.2.8

版數:

77

  • 修改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規章》。
相關法規 :
  • 第44/95/M號法令 - 核准測量暨地籍學校新規章--廢止一月二十五日第5/8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 地形測量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10號行政法規

    修改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核准的

    《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規章》第五條及第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錄取)

    一、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課程的錄取及就讀的一般條件為:

    a)高中畢業學歷;

    b) ......................................

    二、......................................

    第十四條

    (秘書)

    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的秘書由行政長官根據校長的建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人員中指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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