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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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2010號行政法規
修改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核准的
《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八月二十八日第44/95/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規章》第五條及第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錄取)
一、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課程的錄取及就讀的一般條件為:
a)高中畢業學歷;
b) ......................................
二、......................................
第十四條
(秘書)
澳門測量暨地籍學校的秘書由行政長官根據校長的建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人員中指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