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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09.12.20

版數:

7-8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已更改 :
  • 第30/2011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三款及第五款。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行政長官在該等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授予該司司長劉仕堯工程師。

    二、將行政長官在交通事務局及環境保護局方面的執行權限亦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工程師。

    三、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不論有關金額為何,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下列權限:*

    (一)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三)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四、上數款所指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不包括法律規定不可授予者。

    五、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估計值上限為澳門幣三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八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九百萬元。*

    六、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的部門、實體及司長辦公室的領導人。

    七、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2011號行政命令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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