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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任命何偉寧法官出任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任期三年,可以續任。

二、免去譚曉華法官之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職務。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