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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5/2009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4/2009

刊登日期:

2009.11.3

版數:

1601-1602

  • 撤銷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內的7.11 服務。
相關法規 :
  • 第6/2001號行政命令 - 核准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電信服務收費──廢止十二月十七日第584/99/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公共電信服務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09號行政命令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撤銷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內的以下服務:

    7.11 由總機控制按時提醒(每次計)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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