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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七)項,該法附件二第一款,並根據經第11/2008號法律修改的及由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下列七名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立法會委任議員:
何少金;
徐偉坤;
唐曉晴;
崔世平;
黃顯輝;
劉永誠;
蕭志偉。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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