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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獲准按照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牌照所載規定及條件,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 - 請查閱:第12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標的*
(一)透過本憑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授權予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2樓A-F、K、L及N座,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為14228(SO),以下簡稱為“持牌人”之“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martone — Comunicações Móveis, S.A.”(英文名稱為“Smartone —Mobile Communications (Macau), Limited”),建立及營運:*,**
(1)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2)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二)上款所指服務的具體頻率的指配,將透過適用的法例作出安排。***
(三)持牌人可因應相關經營條件選擇建立及營運第一款(2)項所指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7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概念
對本牌照內所使用的概念,應按《國際電信聯盟》所確立的含義理解。
三、有效期
(一)本牌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為八年。
(二)持牌人應自牌照發出日起計一年內開始提供其服務。
(三)透過持牌人在牌照期限屆滿前兩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具有適當理據的申請,且經核實已符合批給牌照的條件及法定要求,則牌照得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
(四)政府可視乎市場的發展情況而拒絕為牌照續期,且無須就此向持牌人作出任何補償。
四、保證金
(一)牌照發出後三十天內,持牌人必須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的銀行或保險公司發出,以即付形式(first demand)作出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作為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交在其牌照有效期內的保證金,金額為$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正)。
(二)保證金用以保證持牌人履行牌照所載的義務,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動用該保證金以繳付其在牌照範圍內有權取得的款項。
(三)倘按上款規定動用了保證金,持牌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之日起計三十天內予以重置。
(四)倘因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廢止牌照,則保證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五)牌照期限屆滿或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被廢止時,保證金即時退還。
(六)倘牌照因不可歸責於持牌人的原因而全部中止,則在中止期間內為維持保證金而衍生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五、稅項
(一)本牌照的發出費用為$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正),持牌人須在牌照發出日起計十五日內交納。
(二)就本牌照之續期,持牌人須於續期批示公佈後十五日內繳交$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正)。
(三)持牌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等於經營獲發牌業務範圍內所提供的服務的毛收入百分之五的年度費用。有關的費用按季清繳,並於相關季度完結後的六十日內繳付。*
(四)以上數款所指的費用須在電信管理局發出有關通知後向財政局繳納。
(五)繳付了牌照範圍內的應繳稅款並不免除持牌人繳付其他適用的法定費用和稅項,包括無線電頻譜的使用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5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牌照或牌照衍生權利的轉讓
(一)持牌人只有在開始提供服務後,才可將牌照或牌照所衍生的權利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第三人,但必須事先獲行政長官許可。
(二)可基於公眾利益或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理由而拒絕給予上款所述之許可。
七、放棄
(一)經行政長官的預先許可,持牌人可放棄牌照所賦予的權利,但須最少提前一年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
(二)在放棄的情況下,只要用戶願意繼續獲提供服務,持牌人有責任確保該等服務得以繼續提供,尤其是經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協議。
(三)放棄牌照並不免除持牌人支付在其獲發牌業務內應付的費用、稅項、罰款或賠償。
八、因不履行規定的中止或廢止
(一)當持牌人不遵守發給牌照時所定的規定和條件,尤其出現下列情況時,行政長官可中止或廢止牌照:
(1)違反牌照所訂定或法律所規定關於通訊不可侵犯、通訊保密、個人資料及私隱的保障的條件或規定;
(2)由於可歸責於持牌人的直接原因,在未經批准下全部或部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3)安裝及操作未獲發牌的設備及提供未獲發牌的服務;
(4)未經許可而轉讓牌照所衍生的權利;
(5)對應本牌照及附件的計劃要求,所安裝的設備明顯陳舊或運作不良;
(6)在牌照有效期間,未經許可而單方面改變WCDMA及GSM系統的技術規格;*
(7)作出妨礙公平競爭或濫用其主導地位的行為;
(8)不繳交或不重置保證金;
(9)欠交本牌照所提及的費用、稅項或罰款;
(10)兩次或以上違反政府所作的指示或建議;
(11)將公司總辦事處或主行政管理機關遷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2)未經許可下,更改公司之標的、減少資本、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13)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持牌人資產的主要部分。
(二)中止或廢止牌照之前,須聽取持牌人的意見;如引致不遵守的原因的性質容許,須為持牌人訂出消除該原因的合理期限。
(三)因不履行規定而被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無權索取任何賠償,亦不被豁免所應繳的費用、稅項及罰款,以及所要承擔的民事或刑事責任或受其他法定處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九、因公共利益理由的中止或廢止
(一)除上條款所指的情況外,行政長官可在依法保護持牌人的權利下,以公共利益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廢止牌照。
(二)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廢止牌照時,持牌人有權按照法律獲得賠償。
(三)賠償價值的計算會考慮已作出的投資,以及因中止或廢止牌照而被中止的利潤。
十、持牌人公司之標的*
持牌人公司之標的為經營獲發牌照的服務,尤其是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WCDMA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以及建立及營運一個採用GSM系統的公共地面流動電信網絡及提供相關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5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一、持牌人的總辦事處及章程
(一)持牌人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總辦事處及主要行政管理機關。
(二)持牌人的章程應遵守現行法例及牌照所訂立的規定和條件。
(三)未經行政長官事先許可,持牌人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更改公司之標的;
(2)減少公司資本;
(3)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十二、帳目之審核及提交
(一)持牌人的帳目每年須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一位核數師或一間核數公司作出審核。
(二)持牌人必須在帳目被審核後十五日內向政府提交上年度會計帳目及核數公司的相關意見。
(三)持牌人必須為採用WCDMA系統及GSM系統所提供的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設立獨立帳目,並於上款的期限內提交。*
* 附加 - 請查閱:第15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三、計劃
(一)持牌人必須履行附於本牌照,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下列計劃:
(1)公司架構說明,當中須分別指出現有及將會受聘的本地及非本地員工數目;
(2)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投資計劃書;
(3)一份首年及一份隨後三年的發展策略計劃書。
(二)自牌照發出的第四年起,持牌人有義務在每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的投資及發展計劃,供政府評定及批核。
十四、持牌人的權利
(一)除法律或本牌照規定的其他權利外,持牌人有權:
(1)按照適用的規章及技術規定,並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訂立且經政府確認的互連協議,與包括基礎電信網絡在內的其他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2)獲發牌照的持牌人可透過由特許經營人或持有適當牌照者安裝的對外電信基礎設施,建立本身的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以確保有可供使用的、進行跨域流動電信服務的通訊所需的設施。但在未徵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書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過國際流動電信服務信關從事“轉發”服務。持牌人不得導引以固定電話服務的號碼為啟端或終端的通話,但提供經適當許可的服務的情況除外;
(3)工作需要時,經適當認別的人員及車輛自由進出公眾場所;
(4)只要有關設備在技術上獲得批准且證明有安裝該設備的需要,以及在取得有權限實體的許可後,在樓宇安裝站台及天線、在公共街道安裝電纜,以連接站台和電信網絡的交換中心,以及按照適用於其他公共及專用電信網絡的法例規定,安裝為建立獲發牌經營的網絡所需的其他電信基礎設施;
(5)在技術可兼容、以及按適用法例的規定預先獲政府許可後,持牌人得以補充性而非代替性的方式利用其他無線電通訊網絡提供服務,以確保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
(二)持牌人因行使上款(3)及(4)項所賦予的權利而造成的損害,均須自行負責彌補。
十五、持牌人的義務
除法律或本牌照訂明的其他義務外,持牌人的義務包括:
(1)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提供服務的通訊不可侵犯及保密,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維持為從事獲發牌經營的業務所需的人力、技術資源、物力及財力;
(3)使用經有權限實體核准的設備,以及在取得法定許可後,就其公共電信網絡的更改作出適當公佈;
(4)按本牌照內所訂定的要求及附件的計劃,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採用最新的技術及服務,與技術發展並進;
(5)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無線電頻率;
(6)確保其公共電信網絡運作的安全及其完整性的維護,以及實施必要的工作,良好保養與提供服務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7)按有關要求在指定地點依照合理的指定時間表對其設備及服務進行試驗,並負責有關費用;
(8)不斷發展具適當質量水平的業務;
(9)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號碼規劃,並有效及充分使用獲分配的號碼;
(10)允許其他獲發牌實體與本牌照所指之公共電信網絡互連;
(11)根據與其他獲發牌實體達成並須經政府確認的協議,確保號碼的可攜性,並予以實施及分擔所產生的成本;
(12)確保不同公共電信網絡號碼間的轉線服務,但不影響上一條款第(一)款(2)項的規定;
(13)按照政府的指示,就每一項所提供的服務確保具有最新資料的會計記帳,以及通話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記錄,並在政府提出要求時供其查閱;
(14)提供為監管電信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讓經有權限實體適當授權的監管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15)如在獲發牌經營的業務範圍內與其他實體簽訂合同,須知會政府,指出合同的當事人及合同標的,並說明所提供的服務。當發現有違反公平競爭條款或濫用主導地位的行為時,政府保留將其糾正的決定權;
(16)準時繳納因取得牌照而應付的費用;
(17)根據適用的特定規章,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及分擔有關的成本;
(18)確保提供商業支援服務及用戶故障的投報服務,並附設免費電話號碼;
(19)確保可無償使用緊急系統的電話號碼;
(20)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向其發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引、建議和指示;
(21)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規定;
(22)如因進行與服務的提供或與網絡的安裝、保養及操作有關的活動而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造成任何損失,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賠償;
(23)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依職權就持牌人所建立或將建立的網絡訂定特定要求或規定時,持牌人應予合作。
十六、與其他獲發牌實體及客戶的關係
(一)持牌人應確保其他獲發牌實體,透過繳付適當列明的價格,能以平等條件取得獲批准服務的提供。
(二)持牌人不得拒絕向符合要求並能滿足適用法例和規章所定條件的人士,使用其提供之任何一種形式的服務,並應在最短的時間內開始提供服務。
十七、互連
(一)與其他獲發牌實體之間關於互連的事項,由第41/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所規範。
(二)只要依法可行,持牌人應許可專用電信網絡與其網絡互連。
十八、網絡營運和服務提供的連續性
(一)根據與其他營運商和使用者訂立的協議規定,持牌人必須確保其電信網絡及獲批准服務的持續營運。
(二)未經政府預先許可,不得限制或中斷網絡的運作或服務的提供,但遇有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計的故障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三)在非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因有限度提供服務或中斷服務而對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損失,由持牌人承擔責任。
(四)如預料到將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持牌人應適當提前向政府、第(一)款所指協議之他方當事人、以及必要時向公眾說明其期限、範圍及原因。
(五)在服務出現不可預計的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持牌人應立即向監察實體通報,並在下一個工作日以書面確認,並對事件作合理的解釋。
十九、服務質素
(一)持牌人有責任向其客戶提供符合普遍接受的服務質量標準及系統性能標準的優質服務。
(二)持牌人必須就獲發牌經營的服務,訂定基本服務質素指標呈交政府認可,並定期滙報及按政府要求作出相應更新。
(三)持牌人須按上款所定的指標提供獲批准的服務。
(四)政府提出要求時,持牌人必須提供一切足以作出服務質素評估的報告、資料和數據。
二十、限制或中斷對其他營運商及使用者提供服務
(一)在下列情況下,持牌人得中止或停止向使用者或其他營運商提供服務:
(1)不履行合同或其他適用的規定;
(2)未於協定期間繳交因提供服務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二)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應事先通知犯錯的使用者或營運商,以便作出修正。
二十一、價格
(一)持牌人應將所提供服務的價格表、收款方式以及所有相關的更改呈交政府核准。
(二)由持牌人提供的服務,將由使用者按上款所指經政府核准的價格及收款方式付費。
(三)訂定價格時,在顧及持牌人投資的商業收益的需要下,應盡量貼近提供的服務之成本。
(四)持牌人應定期公佈所實施的價格,亦應向使用者提供適當列明所提供服務及相應金額的帳單。
(五)倘有關價格有違公平競爭原則,又或與本地區類似的營運商作比較下屬不合理者,則政府在具理據的決定下,可命令作出更改,尤其是訂定價格的最高值。
二十二、監察實體
(一)由電信管理局負責監察本牌照的履行情況,以及持牌人範圍內之業務。
(二)監察實體可採取一切認為適當的措施執行本身的監察權限,尤其對服務的控制和持牌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認為合適的方式及在認為合適的時間,查證由持牌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二十三、監察
為著上條款規定的效力,持牌人必須:
(1)許可經監察實體適當授權的監察人員進入其一切設施;
(2)向監察實體提供執行監察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並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提供一切簿冊、記錄、文件、資料及數據等予監察實體,以便查閱;
(4)在監察實體要求下當面進行測試,以評估所提供服務之情況及設備運作的特徵和狀況。
以下是數碼通流動通訊(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數碼通’)第三代流動通訊(3G)業務的使命:
‘透過數碼通的3G業務為澳門用戶帶來最優質及最創新的多媒體及寬頻服務,並為澳門市民及公司股東帶來真正利益及價值。’
數碼通會以具競爭力的價格及物超所值為宗旨提供新一代的3G WCDMA/HSPA+多媒體及寬頻通訊服務,以下是數碼通為實現上述使命的計劃及原則:
• 投入一套嶄新的3G WCDMA/HSPA+網絡作為在澳門開展先進的多媒體及寬頻服務的基礎;
• 快捷的3G WCDMA/HSPA+網絡及系統構建工程;
• 提供具競爭力及物超所值的服務;
• 推動本澳通訊市場的競爭;
• 成功地設立及維持一本地的管理團隊來經營及管理其業務;
• 促進本澳科技的創新及知識與人才的發展;
• 刺激本澳的經濟及創造就業機會。
隨著快捷的執行計劃,數碼通將在二零一零年推出全城覆蓋的3G WCDMA/HSPA+網絡,並提供服務,而網絡速度及容量亦將緊貼市場的需要。
市場策略
數碼通的首要目標是令3G WCDMA/HSPA+多媒體及寬頻通訊服務普及廣大的電訊市場。要達到此目的,數碼通將會不斷以獨特及極具吸引力的產品滲透每個不同客戶群的需要。根據市場研究分析顯示,只有推出能超越目前電訊市場的3G服務產品,才可有效地令大量消費者認同3G WCDMA/HSPA+多媒體及寬頻通訊服務的真正價值及優越性。
數碼通的基本市場策略包括以下幾點:
• 以數碼通的優良信譽作基礎;
• 清晰地以獨特及精湛的服務迎合各客戶層的需要;
• 物超所值的定價原則;
• 具有競爭力的終端機定價;
• 廣闊的銷售網絡;
• 敏捷的市場反應及持續的優化。
在3G業務推出的首年,數碼通將快速構建一個全面覆蓋及優質的WCDMA/HSPA+網絡。並推出一系列獨特的多媒體及寬頻流動通訊服務。本公司更將引入多項海外及本澳開發的內容與應用軟件,使廣大澳門市民能享用更多元化的3G服務。
在其後的三年,數碼通將不斷擴建及優化其3G WCDMA/HSPA+網絡,以達至世界級及領先本澳業界的網絡質素。本公司並繼續推出更多獨特而針對澳門客戶需要的多媒體及寬頻服務。數碼通亦不斷與本澳及海外科技界合作研發更多創新及緊貼市場需要的多媒體及寬頻服務,從而吸引更多澳門客戶使用3G服務及進一步擴展本澳的3G市場。
3G服務的設計理念
當數碼通的3G WCDMA/HSPA+網絡推出時,將提供多項全面的多媒體及寬頻服務。以下是數碼通研發嶄新服務的理念及主要考慮因素:
• 以客戶的需要為原則:
——服務及功能的設計建基於不同客戶群的需要;
——針對客戶的利益而引進服務;
——提供物超所值的服務。
• 產品要獨特及針對客戶需要:
——提供的服務有利於提升澳門客戶的生活水平。
• 優越的用戶感受及簡易的用戶介面:
——以最新及獨家研發的科技創造出精湛及容易操控與使用的服務。
基於上述的要點,數碼通將計劃聯同本澳的科研機構、資訊科技公司、內容供應商及高等學府共同研發出獨特及極具吸引力的3G WCDMA/HSPA+多媒體及寬頻通訊服務及提供比現時市場上更有創造性及澳門本地化的產品。為本澳培育一批有才華及有創意的通訊界科技人才。
多媒體及寬頻服務
數碼通計劃推出的3G WCDMA/HSPA+多媒體及寬頻服務將以迎合廣大消費群及商業客戶的需要而提供。
業務運作及公司架構
數碼通全力承諾提供最優質及最創新的3G WCDMA/HSPA+多媒體及寬頻服務予廣大澳門市民。在公司股東的全力支持下,數碼通將通過以下的方案延續在澳門成功服務的輝煌歷史:
• 更新客戶服務及資費系統的平台以支援創新及先進的多媒體及寬頻服務;
• 建立一支多媒體及寬頻服務隊伍以支援創新的多媒體及寬頻服務的發展及運作;
• 擴充工程、運作及維護人員的隊伍以支援3G WCDMA/HSPA+網絡及各項服務的構建及未來運作;
• 擴充現有的銷售網絡,包括加入新的直銷點為客戶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務;
• 積極招募及培訓人員以支援業務及網絡系統的擴展。
公司的營運原則
數碼通已成功發展為一間高效率及高效能的機構基於以下三大原則:
• 富有市場及管理經驗的管理層;
• 對於優質管理的承諾;
• 以客為主的服務態度。
公司的架構
數碼通計劃於現有的基礎上發展其3G業務的營運模式。公司的基本架構以目前的組成為主,以下是公司架構的闡述。
數碼通由以下五個主要部門構成:銷售及客戶服務部、市場部、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財務部、工程及運作部。各部門主管直接向公司的行政總裁匯報。
數碼通的3G WCDMA/HSPA+網絡建設工程及設計將受惠於數碼通在GSM方面的能力及經驗。
公司的3G WCDMA/HSPA+網絡擴展工程將令目前的人員數目有所增加,數碼通將集中招募本地人員,而本地居民會優先被聘用。數碼通現時大約有一百六十名員工,公司的員工人數預期會因應所需的3G業務而增聘,公司的架構因而會相應調整以配合一些高科技及專注客戶服務的部門以迎合目前高度競爭的市場環境。數碼通會提供高質素的培訓課程予有關人員,使其成為3G科技、服務及營商的人才。
銷售及客戶服務
銷售策略
數碼通會繼續提供革新且親善的服務,包括適合各類顧客的多種銷售包裝及強化四種分銷途徑:全澳覆蓋的銷售點,門市,客戶服務中心及數碼通企業暨商務客戶銷售組。數碼通的供銷策略不但照顧消費者的利益,而且還希望透過與本地供銷商的合作提高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競爭力,為其經濟作出貢獻。
售後服務
數碼通相信提供優質售後服務的重要性,一個持久及優質的售後服務是使新3G WCDMA/HSPA+多媒體及寬頻服務顧客獲得信心的重要因素。
多元化的客戶服務
數碼通承諾將會提供予澳門客戶所期待的多元化、有創意及物超所值的3G WCDMA/HSPA+多媒體及寬頻服務。客戶服務團隊的首要使命是確保全面的服務程序,由客戶上台及其售後服務、客戶的挽留過程及附加服務的接受等工序都將會完善地建立。
數碼通深明提供易於理解的資訊及建議予客戶是非常重要的。客戶服務人員將接受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人員通過高效能的支援系統能提供快捷及有效的客戶查詢。
數碼通提供的客戶服務包括:
• 於本澳主要銀行提供賬單支付服務;
• 透過本澳主要銀行的存款機、互聯網、電話理財服務進行賬單支付;
• 透過澳門主要銀行或信用咭的自動轉賬服務進行賬單支付;
• 在辦公時間即時智能咭更換服務;
• 智能咭管理服務包括個人快速撥號的輸入程式、個人電話簿的轉換、解鎖及備份服務等;
• 停機服務;
• 提供服務資訊;
• 網絡及服務的查詢;
• 價格查詢;
• 手機資訊;
• 手機及手機配件保養及維修服務;
• 維修期間的手機借用服務;
• 手機套換服務等。
有效率的客戶服務
在數碼通的銷售點,門市,企業暨商務客戶銷售組,客戶熱線中心及客戶服務中心,均能為客戶提供準確、快捷和親切的關注服務。這些銷售及服務隊伍會直接與支援系統連接,以便迅速回應客戶的問題。客戶關注服務的員工會不斷接受培訓,使他們能迅速及勝任地解決客戶經常遇到的問題。
投資及網絡構建
投資
數碼通於首年資本支出投資約達澳門幣一億二千萬元構建一個3G WCDMA/HSPA+網絡,當中包括一個核心平台及提供全面覆蓋的無線電基站。預計此項投資亦包括完善現有的增值服務平台及建立一系列嶄新3G WCDMA/HSPA+多媒體及寬頻服務的平台。
數碼通在第二至第四年計劃投資約達澳門幣六千萬元用作3G WCDMA/HSPA+網絡的擴容以配合客戶的增長、優化網絡覆蓋及增加嶄新增值服務。
網絡構建
數碼通計劃構建一個頂級水準及全面覆蓋的3G WCDMA/HSPA+高速流動通訊網絡。數碼通的3G WCDMA/HSPA+網絡以All–IP技術為接口,所有核心平台及基站設備都具備IP功能。同時每個互連接口都採用基於MPLS技術的Mobile Packet Backbone。這種技術設計將會大大提升系統的穩定性和靈活性,在加入網絡新單元或更新網絡時可避免服務中斷問題。通過對不同服務種類的QoS操控,系統之間的傳輸容量會得到更有效的使用率。
數碼通在首年及續後三年的室外室內基站及轉發器的數目約如下表:
第一年度 | 第二年度 | 第三年度 | 第四年度 | |
室外 | 60 | 100 | 140 | 145 |
室內 | 75 | 165 | 236 | 248 |
數碼通的3G WCDMA/HSPA+網絡於推出時最少將有135個發射站及轉發器,幾乎覆蓋澳門所有室外區域,主要室內覆蓋範圍亦相當廣泛。
數碼通的3G WCDMA/HSPA+網絡系統與現有的GSM網絡系統將共建於一個嶄新高效率的平台上。用戶在使用數碼通服務時可以在GSM及3G WCDMA/HSPA+網絡之間進行無縫切換。因此原有的GSM客戶欲使用3G WCDMA/HSPA+多媒體及寬頻通訊服務時亦無需更換SIM咭。這亦有助於推動GSM用戶過渡3G網絡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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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四款,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香港理工大學的社會工作文學碩士學位(家庭本位實務及家庭治療)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學習計劃適用於2009/2010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已入讀的學生仍須按照第6/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課程。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香港理工大學 香港九龍紅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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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理工學院 |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高美士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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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社會工作文學碩士學位(家庭本位實務及家庭治療)課程 文學碩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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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期限: | 三年或六個學期 | |
六、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分 |
家庭治療之演進:結構取向及系統取向 | 必修 | 3 |
婚姻、分居、離婚與重組家庭 | " | 3 |
實務研究 | " | 3 |
社會情境及倫理 | " | 3 |
後現代家庭治療:女性主義、社會建構及協作實務模式 | " | 3 |
學生須從下列科目中修讀四門選修科目: | ||
精要治療 | 選修 | 3 |
社區為本家庭介入 | " | 3 |
青少年犯罪與家庭 | " | 3 |
家庭暴力 | " | 3 |
管教、親密關係與家庭 | " | 3 |
泛珠三角經濟發展與民生 | " | 3 |
病態賭博 | " | 3 |
論文 | 必修 | 3 |
七、開課日期:二零零九年九月
八、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八十撥入法務公庫。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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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索馬里局勢的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第733(1992)號決議、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九日第1356(2001)號決議、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第1425(2002)號決議、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第1725(2006)號決議、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日第1744(2007)號決議、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第1772(2007)號決議及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1844(2008)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3/2000、16/2009及7/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第1844(2008)號決議決定維持第733(1992)號決議第5點規定,並經第1356(2001)、1425(2002)、1725(2006)、1744(2007)和1772(2007)號決議闡明和修訂的全面徹底軍火禁運,同時還設定其他措施以加強有關禁運措施;
鑒於有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1844(2008)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再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
(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及軍用裝備到索馬里;
(二)向索馬里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或與提供、出售、轉移、生產、維修或使用軍火及裝備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二、上款規定不適用於:
(一)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以及從事人道主義和發展工作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純粹為個人使用而暫時出口到索馬里的防護服用品,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二)事先由根據第751(1992)號決議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委員會)核准、專門用於人道主義或保護目的的非致命性軍用裝備;
(三)向第1744(2007)號決議第4點所指的特派團提供的專門用於支助該特派團或供其使用的軍火、軍用裝備、培訓和技術援助。
三、同時禁止向委員會指定的個人或實體名單中所列的個人或實體供應、出售或轉移軍火和軍用裝備,以及向其提供任何與軍事活動或與提供、出售、轉移、生產、維修或使用軍火及軍用裝備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包括融資及財務援助。
四、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索馬里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衛生局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196,785,000.00(澳門幣壹億玖仟陸佰柒拾捌萬伍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196,785,000.00 | |
總收入 | 196,785,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00 | 人員 | ||
01-02-00-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3-00-00 | 超時工作 | ||
4-01-0 | 01-02-03-00-01 | 額外工作 | 20,000,000.00 |
4-01-0 | 01-02-03-00-02 | 輪班工作 | 1,200,000.00 |
01-03-00-00-00 | 實物補助 | ||
4-01-0 | 01-03-02-00-00 | 膳食及住宿——實物 | 1,000,000.00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1-00-00-00 | 耐用品 | ||
4-01-0 | 02-01-07-00-00 | 辦事處設備 | 327,000.00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4-01-0 | 02-02-01-00-00 | 原料及附料 | 7,000,000.00 |
4-01-0 | 02-02-04-00-00 | 辦事處消耗 | 1,460,000.00 |
02-02-07-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4-02-0 | 02-02-07-00-01 | 成藥、藥物、疫苗 | 53,000,000.00 |
4-02-0 | 02-02-07-00-02 | 診療消耗品 | 10,000,000.00 |
4-01-0 | 02-02-07-00-99 | 其他 | 43,000,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2-00-00 | 設施之負擔 | ||
4-01-0 | 02-03-02-02-02 | 衛生及清潔 | 1,500,000.00 |
4-01-0 | 02-03-02-02-03 | 管理費及保安 | 5,800,000.00 |
02-03-03-00-00 | 衛生負擔 | ||
4-02-0 | 02-03-03-00-01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實體提供之服務 | 14,000,000.00 |
4-02-0 | 02-03-03-00-02 |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實體提供之服務 | 11,600,000.00 |
02-03-04-00-00 | 資產租賃 | ||
4-01-0 | 02-03-04-00-01 | 不動產 | 1,088,000.00 |
02-03-05-00-00 | 交通及通訊 | ||
4-01-0 | 02-03-05-03-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444,000.00 |
02-03-07-00-00 | 廣告及宣傳 | ||
4-01-0 | 02-03-07-00-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5,556,000.00 |
02-03-08-00-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4-01-0 | 02-03-08-00-99 | 其他 | 9,085,100.00 |
02-03-09-00-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4-01-0 | 02-03-09-00-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585,900.00 |
4-01-0 | 02-03-09-00-99 | 其他 | 800,000.00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2-00-00-00 | 私立機構 | ||
4-03-0 | 04-02-00-00-02 | 社團及組織 | 9,000,000.00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2-00-00-00 | 保險 | ||
4-01-0 | 05-02-01-00-00 | 人員 | 81,000.00 |
資本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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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00-00-00 | 投資 | ||
4-01-0 | 07-10-00-00-00 | 機械及設備 | 258,000.00 |
總開支 | 196,785,000.00 |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展潤——其他委員:陳惟蒨,鄭成業,Maria Terezinha Yu,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四台吉普車」,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夏巴工程(澳門)有限公司訂立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四台吉普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84,400.00(澳門幣壹佰貳拾捌萬肆仟肆佰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16,380,000.00(澳門幣壹仟陸佰叁拾捌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2 | 本身預算轉移 | 16,380,000.00 | |
總收入 | 16,380,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1-00-00-00-00 | 人員 | ||
01-01-00-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7-00-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1-01-3 | 01-01-07-00-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130,000.00 |
01-02-00-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10-00-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1-01-3 | 01-02-10-00-99 | 其他 | 400,000.00 |
02-00-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02-01-00-00-00 | 耐用品 | ||
1-01-3 | 02-01-08-00-00 | 其他耐用品 | 150,000.00 |
02-02-00-00-00 | 非耐用品 | ||
02-02-07-00-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1-01-3 | 02-02-07-00-99 | 其他 | 400,000.00 |
02-03-00-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1-01-3 | 02-03-01-00-05 | 各類資產 | 350,000.00 |
02-03-07-00-00 | 廣告及宣傳 | ||
1-01-3 | 02-03-07-00-01 | 廣告費用 | 400,000.00 |
1-01-3 | 02-03-07-00-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350,000.00 |
02-03-08-00-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1-01-3 | 02-03-08-00-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850,000.00 |
1-01-3 | 02-03-08-00-99 | 其他 | 1,500,000.00 |
02-03-09-00-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1-01-3 | 02-03-09-00-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7,200,000.00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3,850,000.00 |
資本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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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00-00-00 | 投資 | ||
1-01-3 | 07-10-00-00-00 | 機械及設備 | 800,000.00 |
總開支 | 16,380,000.00 |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張素梅,其他成員:關施敏,伍秉賢,羅永德,馬錦強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相關組織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華南師範大學英語語言文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新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習計劃適用於2009/2010學年起入讀的學生,而其餘的學生仍須按照第130/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華南師範大學 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石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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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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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英語語言文學專業碩士學位課程 碩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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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西方文論 | 必修 | 40 | 3 |
英美文學 | " | 40 | 3 |
語料庫語言學 | " | 40 | 3 |
研究方法與研究設計 | " | 40 | 3 |
文體學 | " | 40 | 3 |
高級翻譯 | " | 40 | 3 |
日語 | " | 40 | 3 |
第二學年 | |||
理論語言學 | 必修 | 40 | 3 |
應用語言學 | " | 40 | 3 |
第二語言習得 | " | 40 | 3 |
學位論文 | — | — | 6 |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九年九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判給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da.執行之「新廉政公署、審計署大樓及景觀整治圖則」編製服務的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由原來的$22,725,899.90(澳門幣貳仟貳佰柒拾貳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玖角整)減少為$10,538,139.70(澳門幣壹仟零伍拾叁萬捌仟壹佰叁拾玖元柒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第1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4,535,180.00 |
2007年 | $ 3,401,385.00 |
2009年 | $ 2,601,574.7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9、次項目1.021.065.01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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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 |||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115,158.00(澳門幣肆佰壹拾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709,510.00 |
2010年 | $ 1,702,824.00 |
2011年 | $ 1,702,824.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7、次項目8.090.226.0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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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思文商傳訊有限公司簽訂向新聞局提供出版《澳門》雜誌中文印刷版及電子版之採編、版面設計、印製、發行、推廣、管理及相關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460,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陸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230,000.00 |
2010年 | $ 1,230,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7.00.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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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7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5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之修訂如下:
“三、委員會附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運作,其組成如下:
(一)﹝……﹞;
(二)﹝……﹞;
(三)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副主任,當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
(四)﹝……﹞;
(五)﹝……﹞。”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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