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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設在橫琴島的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議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在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對該校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
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與橫琴島的其他區域隔開管理,具體方式由國務院規定。
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位於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口岸南側,橫琴島環島東路和十字門水道西岸之間,用地面積為1.0926平方千米。具體界址由國務院確定。
在本決定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內不得變更該校區土地的用途。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自該校區啟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賃期限屆滿,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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