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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因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三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35/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中文及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應改為:“……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