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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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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20/2009號行政命令 | 公報編號: | 19/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1 | 版數: | 705 | | |
|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簽署有關澳門(外港)與香港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的公證契約的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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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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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9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澳門(外港)與香港之間海上客運服務營運合同之附加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查閱: 警訊 第86期2012年第3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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