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2009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4/2009
刊登日期:
2009.1.29
版數:
230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廢止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b項、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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