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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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30/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9/200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0/97/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公職補充福利制度受益人通則》
經七月二十七日第180/98/M號訓令通過的《公職補充福利制度受益人通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如下:
“第二條
(受益人)
一、 ......
二、處於在職狀況的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包括以私法制度受聘者,以及處於退休、受領社會保障基金定期金、為退休效力而離職或短期無薪假狀況的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均為受益權利人。
三、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