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法例匯編》

 澳門行政法培訓教程

 二零零六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機構本身預算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裁判匯編

 二零零六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

 會計準則

 刑偵與法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二零零五年七月至十二月

 《行政》

  

 ^ ] > ]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5/2008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6/2008

刊登日期:

2008.6.30

版數:

685-690

  • 建立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並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97/99/M號訓令 - 調整強制性申報疾病表─若干廢止。
  • 第2/2004號法律 - 傳染病防治法
  • 第23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傳染病?制申報表格一和表格二的式樣。
  • 第23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預防接種國際證書》的式樣。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 第15/2008號行政法規

    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2/2004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章

    強制申報機制

    第一條

    目的

    一、本行政法規旨在建立傳染病的強制申報機制,並規定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本行政法規所指的傳染病為第2/2004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傳染病。

    第二條

    申報主體

    公共或私人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或者作出首次診斷或填寫死亡證明書的醫生和作出實驗室診斷的技術人員有義務在法定期間內向衛生局申報其在履行職務時所發現的傳染病個案。

    第三條

    申報類型

    一、傳染病的強制申報分為個案申報和群案申報。

    二、以個案形式申報列於附件的傳染病,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三、以群案形式申報未列入本行政法規附件但載於第2/2004號法律附件中的傳染病。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以個案形式申報傳染病的條件載於附件。

    二、以群案形式申報傳染病的條件由衛生局以技術指引訂定。

    第五條

    申報期間

    一、應在下列傳染病具備申報條件後一小時內作出申報:

    (一)載於附件的霍亂、鼠疫、黃熱病、埃玻拉病毒病、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炭疽、急性脊髓灰質炎和狂犬病;

    (二)緊急爆發或流行的其他傳染病。

    二、應在附件中的其他傳染病具備申報條件後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申報。

    三、群案申報期間由衛生局以技術指引訂定。

    第六條

    申報方式

    一、申報資料得以口頭、郵寄、傳真或電子方式送達衛生局;口頭申報後最長一小時內提交書面申報資料。

    二、由衛生局免費提供的申報資料的表格式樣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三、衛生局根據監測傳染病的工作需要,可要求申報者提供申報表格以外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合作

    醫療機構及其屬下的醫務人員應與衛生局合作,及時、準確、充分地提供傳染病資料和檢測樣本,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傳染病狀況得到持續有效的監測。

    第八條

    保密

    所有接觸申報資料和參與申報過程的人員應確保申報文件的安全和保密,並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其所知悉的申報內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章

    行政處罰

    第九條

    職權

    一、衛生局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和監督傳染病強制申報機制的實行,並有權對違反本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指引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上款所指的行政處罰不排除其他可能的紀律責任。

    第十條

    罰款

    一、未在群案申報期間內提交申報資料者,或違反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者,科以澳門幣伍佰元至澳門幣貳仟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者,科以澳門幣壹仟元至澳門幣肆仟元的罰款。

    三、未在申報期間內提交申報資料,並引起傳染病擴散者,科以澳門幣肆仟元至澳門幣壹萬元的罰款。

    四、未在申報期間內提交申報資料,並引起他人健康嚴重受損或死亡者,科以澳門幣捌仟元至澳門幣貳萬元的罰款。

    五、自最近一次罰款科處日起一年內作出相同違法行為者,罰款的最低限額提高四分之一,最高限額不變。

    六、罰款應自接到有關行政處罰通知書或公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

    第三章

    最後規定

    第十一條

    補充適用

    行政上的違法行為的一般制度和程序補充適用於本行政法規。

    第十二條

    廢止

    廢止十一月八日第397/99/M號訓令

    第十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後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國際疾病分類
    第十版編碼
    疾病 申報條件*

    A00

    霍亂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1-A02

    傷寒、副傷寒及其他沙門氏菌感染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3

    志賀菌病(包括細菌性痢疾)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4.3

    由腸出血性大腸埃希氏菌引起的感染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5

    細菌性食物中毒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6

    阿米巴病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08.0

    輪狀病毒性腸炎 確診個案

    A08.1

    由諾沃克因子引起的急性胃腸炎 確診個案

    A15-A19

    結核病 確診個案,包括復發個案

    A20

    鼠疫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22

    炭疽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27

    鉤端螺旋體病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0

    麻風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3-A35

    破傷風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6

    白喉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7

    百日咳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8

    猩紅熱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39

    腦膜炎球菌感染(有或無腦膜炎)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48.1

    軍團菌病[軍團病]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50-A53

    梅毒(所有種類) 確診個案

    A54

    淋球菌感染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60

    肛門生殖器疱疹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75

    斑疹傷寒(包括恙蟲病)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80

    急性脊髓灰質炎 懷疑(包括所有急性軟癱的個案)或確診個案

    A81

    克雅二氏病(亞急性海綿狀腦病)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82

    狂犬病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83.0

    日本腦炎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83-87

    其他中樞神經系統病毒性感染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90-A91

    登革熱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95

    黃熱病 懷疑或確診個案

    A98.4

    埃玻拉病毒病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A98.5

    流行性出血熱(漢坦病毒病)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B01

    水痘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B05

    麻疹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B06, P35.0

    德國麻疹[風疹],包括先天性德國麻疹 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B08.4-5

    腸病毒感染 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的極可能或確診個案;與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峽炎有流行病學相關的腦炎、急性軟癱、心肌炎、嬰兒全身性感染症或其他需加護醫療的嚴重病症

    B15-B19

    病毒性肝炎 急性甲型或急性戍型的極可能或確診個案;經實驗室確診的急性乙型個案;丁型或經實驗室確診的急性丙型個案

    B20-B24, Z21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確診個案,包括有症狀和無症狀者

    B26

    流行性腮腺炎 懷疑或確診個案

    B30.3

    急性流行性出血性結膜炎 確診個案

    B50-B54

    瘧疾 懷疑或確診個案

    B97.2

    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徵 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

    J10-J11

    流行性感冒 由H5N1病毒引起的懷疑、極可能或確診個案,又或由其他流感病毒引起的確診的個案

    G00.0

    流感嗜血桿菌腦膜炎 確診個案
    * 所有傳染病的死亡個案均須申報。
    * 所有出現爆發或群發的傳染病的懷疑個案均須申報。
    * 已申報過的個案如果出現診斷變化、併發症或死亡,應重新申報。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 ] > ] 

      

    請查閱:

    澳門行政法培訓教程
    [葡文]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請使用 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