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以臨時方式向全職的低收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發放工作收入補貼的規則,以紓緩因當前物價上漲而造成的生活壓力。
二、僱員根據本行政法規收取的補貼金額,在適用以收入概念為基礎訂定義務及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時不被視為收入。
財政局為接收、處理及審批本行政法規所指補貼的申請和發放補貼的執行實體,並為負責處理補貼返還的實體。
一、本行政法規所指的補貼共發放四期,每一季度為一期。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二零零八年的每三個月為一季度,按此劃分為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四期補貼。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可申請補貼︰
(一)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二)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年滿四十歲;
(三)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的受僱人士;
(四)在申領補貼的季度內收取的總工作收入少於澳門幣一萬二千元的全職僱員。
二、上款(一)項所指的身份及(三)項所指的登錄須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取得及作出。
三、為適用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全職僱員”是指每季至少工作456小時的人士,即使為多於一個僱主實體工作亦然;
(二)“工作收入”是指經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章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來自受僱的工作收益。
一、符合本行政法規所指條件的僱員應填寫及遞交申請補貼的專用表格,其中與僱主實體相關的部分須經僱主實體填寫及核實。
二、上款所指申請表一式兩份,分別交予財政局及僱員,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首季度補貼的申請表應於本行政法規生效日的翌月底前遞交。
四、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補貼的申請表應分別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月及二零零九年一月的月底前遞交。
五、僱員在任一季度內,為多於一個僱主實體工作,或為單一僱主實體工作但曾經轉換僱主實體,應填妥經各僱主實體簽署的申請表。
一、補貼金額為僱員於當季的工作收入與澳門幣一萬二千元之間的差額。
二、經審核申請資料後,財政局須就每宗申請個案計算補貼的金額。
一、補貼於申請遞交後的翌月底前以轉入僱員指定的銀行帳戶的方式給付。
二、逾期提出申請,必須具合理解釋並獲批准,方可獲發補貼。
僱主實體不得因其僱員獲補貼而調低該僱員的工作收入。
作出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獲發補貼者,其補貼將被取消,並須返還已收取的補貼款項以及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本行政法規所引致的負擔由財政局專門調動的其他撥款承擔。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請使用
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