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8

刊登日期:

2008.3.17

版數:

387-388

  • 設立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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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二零一零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是繼二零零八年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後,我國在本世紀首十年舉辦的又一重大國際盛事,是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開展交流與合作的重要舞台;

    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參與該博覽會,需要處理繁重且技術專門的籌備和協調聯繫工作;

    考慮到需確保參與該博覽會的各項籌備工作能夠有效順利地推進。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上海世界博覽會澳門籌備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辦公室”。

    二、辦公室具項目組性質,存續期為三年。

    三、辦公室旨在籌備、開展及處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二零一零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有關的各項工作。

    四、辦公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定期委任的一名主任領導。

    五、主任的職務可以兼任方式擔任。

    六、主任的報酬可由行政長官訂定。

    七、辦公室由實現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可透過向所屬部門以徵用或派駐方式、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透過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用所需人員。

    八、辦公室隸屬經濟財政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九、辦公室可設立符合其活動所需的常設基金。

    十、辦公室運作所需的財政負擔,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經濟局的款項內。

    十一、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6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8

    刊登日期:

    2008.3.17

    版數:

    388-389

    • 許可訂立向新聞局提供顧問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觀點顧問公司向新聞局提供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觀點顧問公司簽訂向新聞局提供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46,840.00(澳門幣壹佰柒拾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164,560.00
    2009年 $ 582,280.00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6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1/2008

    刊登日期:

    2008.3.17

    版數:

    389

    • 許可訂立“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107,5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萬柒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545,500.00
    2009年 $ 562,000.00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9、次項目1.023.036.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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