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200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7/2008

刊登日期:

2008.2.19

版數:

342

  • 在內港客運碼頭內設立出入境事務站及撤銷內港14號碼頭內的出入境事務站。
相關法規 :
  • 第4/2003號法律 -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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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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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200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內港客運碼頭出入境事務站

    一、在內港客運碼頭內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務站每日運作,並可全日二十四小時運作。

    第二條

    撤銷

    撤銷內港14號碼頭內的出入境事務站。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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