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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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07號法律
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保險法律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第二款規定的限額應每年作出分析,且在考慮社會發展狀況及通貨膨脹率,以及聽取勞工事務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意見後,得以行政命令調整。”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