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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氹仔客運碼頭的臨時設施的運作涉及實施和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法律的有關規定及手續,這表明需要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在氹仔客運碼頭的臨時設施內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務站,在氹仔客運碼頭的永久設施開始運作前,具臨時性質。
三、出入境事務站每日運作,並可二十四小時運作。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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