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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0/200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2/2007

刊登日期:

2007.10.15

版數:

1591

  • 在氹仔客運碼頭的臨時設施內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被廢止 :
  • 第68/2017號行政命令 - 在氹仔客運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  
    相關法規 :
  • 第4/2003號法律 -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治安警察局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8/2017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40/2007號行政命令

    仔客運碼頭的臨時設施的運作涉及實施和履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法律的有關規定及手續,這表明需要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氹仔客運碼頭的出入境事務站

    一、在氹仔客運碼頭的臨時設施內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務站,在氹仔客運碼頭的永久設施開始運作前,具臨時性質。

    三、出入境事務站每日運作,並可二十四小時運作。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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