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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撤銷經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中的第7.0條(互聯網服務)的以下項目:
5.1 無需經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國際接駁;
5.1.1 每月由經營者共同使用聯接美國的64 kbps線路;
5.1.2 每月由經營者共同使用聯接美國的128 kbps線路;
5.1.3 每月由經營者共同使用聯接香港的64 kbps線路;
5.1.4 每月由經營者共同使用聯接香港的128 kbps線路。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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