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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3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7

刊登日期:

2007.2.22

版數:

778-779

  • 修改經第55/2004號及第73/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百家樂法定規章》中的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第55/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對外規範性批示 - 核准《百家樂法定規章》
  •  
    相關類別 :
  • 博彩規章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要求對《百家樂法定規章》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中作出修改和附加事項;

    考慮到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建議;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5/2004號第73/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百家樂法定規章》中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內文更改如下:

    “第十三條

    投注項目

    一、博彩者可選擇下列投注項目:

    (一)投注於“閒家”;

    (二)投注於“莊家”;

    (三)投注於“和局”;

    (四)博彩者可附加作以下投注:

    (1)“莊對子”和/或“閒對子”投注。

    “莊對子”或“閒對子”是指博彩者任何一門的首兩張紙牌組成一對(不管何種顏色或花色,兩張紙牌點數相同湊成一對,如兩張 J 牌成一對,但J 牌和 Q牌則不成一對);

    (2)累進大獎,指由同一局中以獲派的紙牌構成的以下任一組合:

    i)“黃袍麒”——首五張紙牌為同花的A、K、Q、J及10,揚牌次序不分先後;

    ii)“天堂順”——首五張紙牌為同花的K、Q、J、10和一張其他花色的A,揚牌次序不分先後;

    iii)“四條”——首四張紙牌均為相同,但花色不同(例如:四張J);

    iv)“雙對子”——一局中同時出現“莊對子”和“閒對子”,但各“對子”點數不同;

    v)“三條” ——首三張紙牌相同的組合,次序不分先後;

    vi)“單對子”——一局中出現“莊對子”或“閒對子”。

    第十七條

    彩金

    一、“莊”、“閒” 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一。

    二、“和局”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八。

    三、作“莊對子”和“閒對子”投注中彩彩金賠率為一賠十一。

    四、大獎“黃袍麒”的彩金金額相當於大獎所累積得的金額總數,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發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五、大獎“天堂順”的彩金相當於以下金額中較高者: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固定金額或大獎所累進得的金額的10%。而彩金則按牌局平均分配予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六、大獎“四條”、“雙對子”、“三條”、“單對子”的彩金相當於由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設定的各個固定金額並按牌局派給投注大獎的中彩者。

    七、以上第五款和第六款中所指的固定金額彩金,應預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核准。

    第十九條

    許可

    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決定採用本規章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四)項規定的選項時,須先獲得博彩監察協調局許可,且應於預定採用日期前三個工作天提交申請書。”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3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7

    刊登日期:

    2007.2.22

    版數:

    780

    • 將收益從多於一位僱主處獲取的第一組納稅人及不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遞交二零零六年的M/5式收益申報書的期限延長。
    相關法規 :
  • 第2/78/M號法律 - 核准職業稅章程及附屬該章程關於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載的固定稅額,撤銷有關職業稅的所有現行法例,即一九六四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六三二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九年四月五日第一七九○號立法條例、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八三五號立法條例、六月一日第二/七四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三/七四號省令第二條。
  • 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及有關自由及專門職業表的全文
  •  
    相關類別 :
  • 《職業稅》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的《職業稅規章》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所指收益從多於一位僱主處獲取的第一組納稅人及不具備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二零零六年收益的M/5式申報書的遞交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法規:

    第4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8/2007

    刊登日期:

    2007.2.22

    版數:

    780

    • 訂定登錄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活動間的撥款轉移程序。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財政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一、本批示旨在訂定登錄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簡稱為PIDDA——的活動之間撥款轉移的程序。

    二、當同一監督實體的《PIDDA》活動之間發生撥款轉移,在取得有關監督實體批示後,應把建議送交財政局,由其落實轉移及知會有關部門及機構。

    三、當不同監督實體的《PIDDA》活動之間發生撥款轉移,在取得有關監督實體許可批示後,應送交財政局,由其進行分析及呈經濟財政司司長予以許可,以及隨後將針對該等建議所作的批示通知有關部門及機構。

    四、《PIDDA》撥款轉移的建議應闡明涉及未來數年方案負擔之增加,以及說明須追加的理由和用以抵銷之撥款。

    五、財政局有權發出必要指引,以使本批示妥善執行。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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