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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和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一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的指引,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三關於處理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四、印件M/6、憑單R和憑單B為本批示附件四,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五、對適用本法規所產生的疑問由財政局局長以批示解決。

六、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附件一

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的指引

一、本指引適用於公共行政領域取得財產和勞務的開支支付。

二、為許可取得財產和勞務的開支,有關建議書應取得具本身權限或獲授權機關或領導的批示,並應列明:

(一)取得的理由和指出開支所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按十二分之一執行原則適當分類的開支預算登錄和撥款的預留款項,但後者不妨礙《預算案》規定的例外情況。

三、上款第二項所指的預留款項需符合經濟分類詳列的項目。

四、在許可行為中,除了考慮上述數款所指標準,還應考慮經濟、效率和效力的原則,尤其是涉及巨額款項、時間上的連續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大量耗用公款的開支。

五、建議書獲許可後應存檔於相關部門和機構。

六、在判給行為中,無論有否作出書面合同,均應核實供應商的稅務狀況。

七、按申請表或合同,記錄所承擔的承諾,包括總額、修改、分段支付和支付。

八、在接收所訂購的財產或勞務時,應在發票上聲明已妥善接收,並由負責接收的工作人員簽署上述聲明。

九、如對未支付開支的法律依據和財政規則存疑,有關卷宗受財政局意見書約束;並應附上審閱所需的全部資料,中止結算和支付許可,直至取得意見書為止。

十、倘開支處理不當,遲延支付予供應商是有關機關、部門或機構領導的責任。

十一、上述數款所指程序適用於因《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取得財產和勞務的開支支付。

附件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附件三

處理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一、本指引適用於公共行政領域的所有部門和機構。

二、退回是指任何部門和機構不當支付或多付金額予私人的歸還或部門和機構之間不當支付或多付金額的歸還。

三、從支付中扣減的退回在支付的經濟年度實行,而非從支付中扣減的退回在支付的經濟年度或在支付的經濟年度後的其他經濟年度實行。

四、當債務在支付的經濟年度未全數退回時,該年度未退回部份視為非從支付中扣減的退回。

五、當退回不能以抵銷或扣除方式實行時,則以憑單方式進行:

(一)從支付中扣減的退回使用憑單R,記入不當支付或多付金額的歸還,不視為公共收入;

(二)非從支付中扣減的退回使用憑單B,記入預算執行的經濟分類的第十四章,視為公共收入。

六、返還或償還包括不當徵收或多收的經常收入或資本收入的歸還。

七、返還記入執行預算的經濟分類編號05-03-00-00——其他經常開支——返還內。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