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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6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6

刊登日期:

2006.12.18

版數:

1417

  • 許可訂立供應“X光檢定機及金屬探測門”的執行合同。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洲貿易有限公司供應「X光檢定機及金屬探測門」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洲貿易有限公司訂立供應「X光檢定機及金屬探測門」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655,178.00(澳門幣貳佰陸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2,100,000.00
2007年 $ 555,178.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2.020.090.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6

刊登日期:

2006.12.18

版數:

1424-1461

  • 核准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
被廢止 :
  • 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及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並規定民政總署有權限對進口及轉運載於附件三內的貨物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  
    已更改 :
  • 第18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若干進口表(表B),並以之代替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進口表。
  •  
    廢止 :
  • 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不受第7/2003號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約束的進口貨物,並核准該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
  •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第364/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權限授予衛生局局長。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市政署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5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附件一之表內第I及II欄列為供個人自用或消費而進口之貨物,祇要係由自然人手提或裝於隨身行李,以及不超過同表第III欄所指每人每日可攜帶數量,則該等貨物之進口不受第7/2003號法律所定的准照制度約束。

    二、核准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其載於本批示附件二內,分別簡稱為表A及表B。

    三、民政總署有權限對進口及轉運載於本批示附件三內的貨物進行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四、廢止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一 —— 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

    (於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a)第四至二十一章、第二十三章、第三十一章及第三十八章列明之物品,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五千克;

    b)包括(麥芽及其他物質釀造之)啤酒;苦艾酒及發酵其他非葡萄物質之飲料(祇要以容積計酒精濃度不超過百分之三十);

    c)不論透過發酵物質或其他來源,所有以容積計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酒精飲料;

    d)每枝雪茄之重量不得超過三克;

    e)第二十四章列明之物品,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克。

    附件二 —— 出口表及進口表

    (於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

    表A(出口表)

    註:“ex.”之意思為部分

    附件——進口表*

    表B

    I II III
    組別 貨物名稱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號(NCEM/SH)(第四修訂版)
    A 活動物 第一章
    牛肉,生鮮或冷藏 0201
    牛肉,冷凍 0202
    豬肉,生鮮、冷藏或冷凍 0203
    綿羊或山羊肉,生鮮、冷藏或冷凍 0204
    馬、驢、騾或駃騠肉,生鮮、冷藏或冷凍 0205
    牛、豬、綿羊、山羊、馬、驢、騾或駃騠的食用雜碎,生鮮、冷藏或冷凍 0206
    第01.05節的家禽肉及食用雜碎,生鮮、冷藏或冷凍 0207
    其他肉及食用雜碎,生鮮、冷藏或冷凍 0208
    不帶瘦肉的豬脂肪及家禽脂肪,未煎熬或未經其他方法提煉,生鮮、冷藏或冷凍 0209.00.10
    肉及食用雜碎,鹽醃、浸鹽水、乾或燻製 ex. 0210(0210.11.00, 0210.12.00, 0210.19 及 0210.20.00)
    活魚 ex. 0301(0301.91.00 至 0301.99)
    生鮮或冷藏魚,但不包括第03.04節的魚柳及其他魚肉 0302
    冷凍魚,但不包括第03.04節的魚柳及其他魚肉 0303
    生鮮、冷藏或冷凍的魚柳及其他魚肉(不論是否剁碎) 0304
    燻鯡魚,包括魚柳 0305.42.00
    鱈魚,乾,不論是否鹽醃,但非燻製 0305.51.00
    甲殼動物,活、生鮮、冷藏、冷凍、乾、鹽醃或浸鹽水,不論是否帶殼;帶殼甲殼動物,經蒸煮或水煮,不論是否冷藏、冷凍、乾、鹽醃或浸鹽水;適合供人食用的甲殼動物的幼粉、粗粉及團粒 ex. 0306(0306.11.00 至 0306.14.00 及 0306.21 至 0306.29.00)
    軟體動物,活、生鮮、冷藏、冷凍、乾、鹽醃或浸鹽水,不論是否帶殼;水產無脊椎動物,活、生鮮、冷藏、冷凍、乾、鹽醃或浸鹽水,但甲殼及軟體動物除外;適合供人食用的水產無脊椎動物(甲殼動物除外)的幼粉、粗粉及團粒 ex. 0307(0307.10 至 0307.41, 0307.49.10, 0307.49.20, 0307.51.00, 0307.59.10, 0307.60.10, 0307.60.20, 0307.91 及 0307.99.10 至 0307.99.50)
    奶類及奶油,非濃縮及不含附加糖或其他甜味料 0401
    酸牛奶、凝結奶類及奶油、酸乳酪、酸乳酒及其他發酵或酸化奶類及奶油,不論是否濃縮、含附加糖或其他甜味料或香料、或添加水果、硬殼果或可可 0403
    牛油及其他從奶類提取的脂肪及油;乳醬 0405
    乳酪(芝士)及凝乳 ex. 0406(0406.10.00 及0406.30.00至0406.90.00)
    帶殼禽蛋,鮮、醃製或經烹煮 0407
    肉、雜碎或血製成的香腸及類似產品;用這些產品製成的調製食品 1601
    豬腿臀肉(火腿)及其切肉 1602.41.00
    豬肩胛肉及其切肉,調製或保藏 1602.42.00
    雪糕及其他冰製食品,不論是否含可可 2105.00.00
    流動動物園 9508.10.20
    B 已變化奶,用於餵養嬰兒(嬰兒奶粉) 0402.21.20
    氯化氫(鹽酸);氯磺酸 2806
    硫酸;發煙硫酸 2807.00.00
    硼的氧化物;硼酸 2810.00.00
    商業用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 2828.10.00
    氰化鈉及氧氰化鈉 2837.11.00
    氰化鉀及氧氰化鉀及其他除鈉以外的氰化物及氧氰化物 2837.19.10, 2837.19.90
    無水四硼酸鈉(精煉硼砂) 2840.11.00
    高錳酸鉀 2841.61.00
    硝酸銀 2843.21.00
    過氧化氫,不論是否用尿素固化 2847.00.00
    活性藥物原料 2853.00.10
    甲苯 2902.30.00
    1,2,3,4,5,6–六氯環己烷,包括林丹 2903.51.10, 2903.51.90
    六氯苯及滴滴涕(滴滴涕,1,1,1–三氯–2,2–雙(對氯苯基)乙烷) 2903.62.10, 2903.62.20
    乙氯維諾 2905.51.00
    二甲酚及其鹽 2907.19.10
    間苯二酚及其鹽 2907.21.00
    對苯二酚及其鹽 2907.22.00
    乙醚 2909.11.00
    甲醛 2912.11.00
    丙酮 2914.11.00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2914.12.00
    樟腦 2914.21.00
    苯丙酮(苯基丙–2–酮) 2914.31.00
    不含其他含氧基的芳香酮(其他) 2914.39.00
    乙酸酐 2915.24.00
    苯甲酸,其鹽及酯 2916.31.00
    苯乙酸及其鹽 2916.34.00
    水楊酸及其鹽 2918.21.00
    鄰乙酰水楊酸(阿斯匹林),其鹽及酯 2918.22.00
    水楊酸的其他酯及其鹽 2918.23.00
    安非他明、苄非他明、右苯丙胺、乙非他明、芬坎法明、利非他明、左苯丙胺、美芬雷司及芬特明;其鹽 2921.46.00
    右丙氧吩及其鹽 2922.14.00
    安非拉酮、美沙酮及去甲美沙酮;其鹽 2922.31.00
    鄰氨基苯甲酸(氨茴酸)及其鹽 2922.43.00
    替利定及其鹽 2922.44.00
    氧基酸,但含有一種以上含氧基的除外,及其酯;其鹽(其他) 2922.49.00
    甲丙氨脂 2924.11.00
    炔已蟻胺 2924.24.00
    格魯米特 2925.12.00
    芬普雷司及其鹽;美沙酮中間體(4–氰基–2–二甲氨基–4,4–二苯基丁烷) 2926.30.00
    香豆素、甲基香豆素及乙基香豆素 2932.21.00
    4–丙烯基-1,2–亞甲二氧基苯(異黃樟素) 2932.91.00
    3,4–亞甲二氧基苯甲醛(胡椒醛) 2932.93.00
    4–烯丙基 -1,2–亞甲二氧基苯(黃樟素) 2932.94.00
    四氫大麻酚(所有異構體) 2932.95.00
    二甲基苯基吡唑酮(安替比林)及其衍生物 2933.11.00
    乙內酰脲及其衍生物 2933.21.00
    哌啶(六氫吡啶)及其鹽 2933.32.00
    阿芬太尼、阿尼利定、苯氰米特、溴西泮、地芬諾新、地芬諾酯、地匹哌酮、芬太尼、凱托米酮、哌醋甲酯、噴他左辛、哌替啶、哌替啶中間體A、苯環利定、苯哌利定、哌苯甲醇、氧苯雙哌酰胺、丙吡蘭及三甲利定;其鹽 2933.33.00
    左非諾及其鹽 2933.41.00
    丙二酰脲(巴比妥酸)及其鹽 2933.52.00
    阿洛巴比妥、異戊巴比妥、巴比妥、布他比妥、正丁巴比妥、環己巴比妥、甲苯巴比妥、戊巴比妥、苯巴比妥、仲丁巴比妥、司可巴比妥及乙烯比妥;其鹽 2933.53.00
    其他丙二酰脲(巴比妥酸)衍生物;其鹽 2933.54.00
    氯普唑侖、甲氯喹酮、甲喹酮及齊培丙醇;其鹽 2933.55.00
    氯巴占及甲乙哌酮 2933.72.00
    阿普唑侖、卡馬西泮、氯氮䓬、氯硝西泮,氯拉䓬酸、地洛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侖、氯氟䓬乙酯、氟地西泮、氟硝西泮、氟西泮、哈拉西泮、勞拉西泮、氯甲西泮、嗎吲哚、美達西泮、咪達唑侖、硝甲西泮、硝西泮、去甲西泮、奧沙西泮、匹那西泮、普拉西泮、吡咯戊酮、替馬西泮、四氫西泮及三唑侖;其鹽 2933.91.00
    阿米雷司、溴替唑侖、氯噻西泮、氯惡唑侖、右嗎拉胺、鹵惡唑侖、凱他唑侖、美索卡、惡唑侖、匹莫林、苯甲曲嗪、芬美曲嗪及舒芬太尼;其鹽 2934.91.00
    磺(酰)胺 2935.00.00
    天然或合成再製的激素、前列腺素、血栓烷及白細胞三烯;其衍生物及結構類似物,包括主要用作激素的改性鏈多肽 2937
    天然或合成再製的苷(配糖物)及其鹽、醚、酯及其他衍生物 2938
    天然或合成再製的植物生物鹼,及其鹽、醚、酯及其他衍生物 2939
    抗生素 2941
    活性藥物原料 2942.00.10
    醫藥品 第三十章
    礦物或化學氮肥 3102
    含兩種或三種肥效元素 (即氮、磷、鉀) 的礦物或化學肥料;其他肥料;製成片狀或類似形狀或毛重不超過十公斤包裝的第三十一章各項貨品 3105
    源自植物的鞣料提煉物;鞣酸(丹寧)及其鹽、醚、酯及其他衍生物 3201
    合成有機鞣料;無機鞣料;鞣料製品,不論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預鞣用酶製品 3202
    源自植物或動物的着色料(包括染料提煉物,但不包括動物碳黑),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第三十二章註3所述的源自植物或動物的着色料為基本成份的製品 3203
    合成有機着色料,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第三十二章註3所述以合成有機着色料為基本成份的製品;用作螢光增白劑或發光劑的合成有機產品,不論是否已有化學定義 3204
    精油(無萜烯或含萜烯),包括固結物及淨化物;香膏;提取的油樹脂;以冷吸法或浸漬法取得的脂肪、固定油、蠟或類似品中的濃縮精油;精油脫萜烯時所得的萜烯副產品;精油水餾液及水溶液 3301
    髮用製品(供治療用途) 3305.10.10, 3305.20.10, 3305.30.10, 3305.90.11, 3305.90.21, 3305.90.91
    殺蟲劑、殺鼠劑、殺菌劑、除草劑、抗萌產品及植物生長調節劑、消毒劑及類似產品,作零售形狀、零售包裝、製成製劑或製品(例如:經硫磺處理的帶、殺蟲燈芯及蠟燭、捕蠅紙) 3808
    附於襯背上的診斷或實驗用試劑,不論是否附於襯背上的配製診斷或實驗用試劑,但第30.02或30.06節所列的除外;檢定參照物 3822
    C 威米酒(苦艾酒)及其他加植物或芳香物質的用鮮葡萄釀造的酒,以容量計酒精濃度高於或相等於30% 2205
    其他發酵飲料(例如:蘋果酒、梨酒及蜂蜜酒);未列名發酵飲料混合物及發酵飲料與不含酒精飲料混合物,以容量計酒精濃度高於或相等於30%,但米酒除外 2206
    未改性乙醇,以容量計酒精濃度高於或相等於30%;烈酒、利口酒及其他含酒精飲料 2208
    煙草及煙草代替品,第24.01節所列的原料煙草及煙草廢料除外 第二十四章
    生產雷射光碟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聚物 3903.30.10
    生產雷射光碟用聚碳酸脂 3907.40.10
    乾燥器(其他) ex. 8419.39.00
    雷射光碟汽化系統 8424.89.10
    雷射光碟上漆系統 8424.89.20
    雷射光碟用印刷機械 8443.19.10
    雷射光碟壓合機 8465.94.10
    母片壓印穿孔機 8465.99.10
    雷射光碟的壓注模塑系統 8477.10.10
    感光保護膜製備系統及玻璃碟再循環機器 8479.89.20, 8479.89.30
    汽化及金屬化機器 8479.89.40
    雷射光碟原模 8480.71.10
    電解浸沒機 8543.30.10
    雷射光速錄像機 8543.70.10
    母片壓印檢驗器具 9031.80.10
    雷射光碟檢驗機 9031.80.20
    拖拉機(第87.09節的拖拉機除外) ex. 8701(8701.20.00, 8701.30.00及8701.90.00)
    可運載十人或以上(包括司機)的機動車輛 8702
    小客車及其他主要設計供載人的機動車輛(第87.02節所列的除外),包括旅行車及賽車 8703
    載貨用機動車輛 8704
    特殊用途的機動車輛(例如:搶修車、起重車、消防車、混凝土攪拌車、道路清潔車、灑水車、流動工場車、流動放射線檢查車),但主要設計供載人或載貨的除外 8705
    裝有引擎的機動車輛底盤,供第87.01至87.05節所列機動車輛用 8706
    坦克車及其他機動裝甲戰鬥車輛,不論是否裝有武器,及該等車輛的零件 8710
    電單車(包括機動和腳踏兩用車)及裝有輔助馬達的腳踏車,不論是否配有邊車;邊車(以上所指如專供兒童玩樂的除外) 8711
    全拖車及半拖車;其他非機械推動車輛,手推車除外;其零件 ex. 8716(8716.10.00 至 8716.40.00, 8716.80.90 及 8716.90.00)
    D 電話機,包括用於蜂巢式無線網絡或其他無線網絡的電話機;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影像或其他資料的器具,包括用於有線或無線網絡(例如:局域網或廣域網)的通訊器具,但不包括第84.43、85.25、85.27或85.28節的傳輸或接收器具(在適用的無線電通訊法例中獲豁免站准照或認可的器具除外) ex. 8517.61.00,
    ex. 8517.62.40,
    ex.8517.62.90,
    8517.69.10,
    ex. 8517.69.90
    無線電廣播或電視的傳輸器具,不論是否裝有接收器具或聲音錄製或重播器具 8525.50.00,
    ex. 8525.60.90
    雷達器具、無線電導航輔助器具及無線電遙控器具 8526
    專用或主要用於上述器具的零件 ex. 8517.70.00,
    ex.8529.90.10,
    8529.90.20
    E 炸藥;煙火產品;火柴;引火合金;某些易燃製品 第三十六章
    武器及彈藥;其零件及附件 第九十三章

    :“ex.”之意思為部分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附件三 —— 須接受衛生檢疫/植物檢疫之貨物表

    (於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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