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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7/2003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藉本行政命令,在珠澳跨境工業區設一出入境站及一關口,該出入境站及關口可二十四小時運作。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站及關口,分別允許: *
(一)持有特別為珠澳跨境工業區發出的通行證或同等文件之市民進出,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來自內地的外地僱員、就讀澳門特區高等教育機構或非高等正規教育學校的學生於零時至七時進出; *
(二)來自或運往該工業區的貨物和往來該工業區的車輛通過。*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7/2014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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