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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海德堡香港有限公司向印務局供應一台《Heidelberg Printmaster—PM74-4》印刷機及相關配件的合同於今年訂立,而其所引致的預算負擔涉及2007年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海德堡香港有限公司簽訂向印務局供應一台《Heidelberg Printmaster—PM74-4》印刷機及相關配件的合同,金額為$4,564,065.90(澳門幣肆佰伍拾陸萬肆仟零陸拾伍圓玖角),並支付如下:

2007年

$ 4,564,065.9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印務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10.00.00——機械及設備」的帳項撥款支付。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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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南海企業有限公司續租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三樓全層及CV3-26、27及28號車位作為該署之辦公地點及其車輛停泊,而租賃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海企業有限公司訂立「租賃中華廣場三樓全層及CV3-26、27及28號車位」合同,金額為$8,965,746.00(澳門幣捌佰玖拾陸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535,566.00

2007年 $ 2,810,060.00
2008年 $ 3,065,520.00
2009年 $ 2,554,600.00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相關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至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定之金額於每一年度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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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延續有關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三樓全層及CV3-26、27及28號車位作為該署之辦公地點及其車輛停泊的管理服務合同,而合同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中華廣場三樓全層及CV3-26、27及28號車位之管理服務」合同,金額為$2,748,168.00(澳門幣貳佰柒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52,676.00

2007年 $ 916,056.00
2008年 $ 916,056.00
2009年 $ 763,380.00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相關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至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定之金額於每一年度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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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南海企業有限公司續租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樓全層及CV3-29、30及31號車位作為該署綜合服務中心之辦公地點及其車輛停泊,而租賃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南海企業有限公司訂立「租賃中華廣場二樓全 層及CV3-29、30及31號車位」合同,金額為$6,671,961.00(澳門幣陸佰陸拾柒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398,331.00

2007年 $ 2,091,210.00
2008年 $ 2,281,320.00
2009年 $ 1,901,100.00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相關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至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定之金額於每一年度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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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延續有關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樓全層及CV3-29、30及31號車位作為該署綜合服務中心之辦公地點及其車輛停泊的管理服務合同,而合同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華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訂立「中華廣場二樓全層及CV3-29、30及31號車位之管理服務」合同,金額為$2,042,388.00(澳門幣貳佰零肆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113,466.00

2007年 $ 680,796.00
2008年 $ 680,796.00
2009年 $ 567,330.00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4-00-00——資產租賃——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相關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至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定之金額於每一年度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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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21,880,000.00(澳門幣貳仟壹佰捌拾捌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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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度澳門理工學院第三補充預算

澳門幣

帳目編號 項目 追加
 

成本

 
67 其他費用及負擔 21,880,000.00
679 特別費用 21,880,000.00
6792 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21,880,000.00
  成本總計 21,880,000.00

 

澳門幣

帳目編號 項目 追加
 

收益

 
74 營業上補貼 21,880,000.00
741 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撥款 21,880,000.00
7413 政府撥款——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21,880,000.00
  收益總計 21,880,000.00

二零零六年度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之獨立補充預算

澳門幣

帳目編號 項目 追加
 

固定資產

 
6792-42 有形資產 21,880,000.00
6792-422 大廈及其他建築物 21,880,000.00
6792-4221 建築物工程 21,880,000.00
  固定資產總計 21,880,000.00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副院長:王浦劬——秘書長:辜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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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定賢建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定賢建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407,2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萬柒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708,000.00

2007年 $ 1,699,2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35、次項目1.013.191.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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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民政總署決定向啟益進出口貿易行購置一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而交貨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啟益進出口貿易行訂立「為民政總署購置一台高壓清渠及吸污水重型泵車」合同,金額為$3,150,359.00(澳門幣叁佰壹拾伍萬零叁佰伍拾玖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2,520,287.20

2007年 $ 630,071.80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7-09-00-00-01——車輛之購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七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構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