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6

刊登日期:

2006.7.24

版數:

996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相關法規 :
  • 第56/83/M號法令 - 訂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
  • 第40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計算售價公式中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 第7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
  •  
    相關類別 :
  • 政府房屋出讓制度 - 財政局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每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6

    刊登日期:

    2006.7.24

    版數:

    996

    •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a、b及c項所指的補助金每月金額。
    被廢止 :
  • 第9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調整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a、b及c項所指的補助金每月金額。
  •  
    廢止 :
  • 第164/GM/99號批示 - 調整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之每月金額。
  •  
    相關法規 :
  • 第58/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9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a、b及c項所指的補助金每月金額調整如下:

    養老金   $ 1,450.00(澳門幣壹仟肆佰伍拾元整);
    殘廢金   $ 1,450.00(澳門幣壹仟肆佰伍拾元整);
    救濟金   $ 950.00(澳門幣玖佰伍拾元整)。

    二、廢止第164/GM/99號批示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6

    刊登日期:

    2006.7.24

    版數:

    996-998

    • 關於被評定屬“澳門歷史城區”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圖示範圍及有關的保護區。(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V)。
    被廢止 :
  •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  
    相關法規 :
  • 第83/92/M號法令 - 修改附載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之古蹟、建築群及名勝名單。
  •  
    相關類別 :
  • 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3號法律 廢止

    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澳門歷史城區”於二零零五年七月被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因此,有需要對其作出保障和特別的保護。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被評定屬“澳門歷史城區”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圖示範圍及有關的保護區已載於本批示附件I中,以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V。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I (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V)

    法規:

    第20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6

    刊登日期:

    2006.7.24

    版數:

    999-1000

    •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體育發展基金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65,000,000.00(澳門幣陸仟伍佰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體育發展基金第二補充預算

    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經常收入

     
              轉移  
    05 01 01     特區政府津貼 $ 65,000,000.00
             

    經常開支

     
    02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2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1   電費 $ 5,000,000.00
    02 03 02 02   設施之其他負擔 $ 5,000,000.00
    02 03 05 00   交通及通訊  
    02 03 05 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700,000.00
    02 03 09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1   特別計劃  
    02 03 09 01 99 其他特別計劃 $ 4,500,000.00
    04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2 00 00   私立機構  
    04 02 02 00   特別及個別資助  
    04 02 02 01   租用設施 $ 1,500,000.00
    04 02 02 02   參與地區及國際賽事 $ 30,000,000.00
    04 02 02 03   運動員培訓計劃 $ 6,000,000.00
    04 02 02 08   獎金 $ 2,000,000.00
    04 02 02 09   其他特別及個別資助 $ 10,000,000.00
    05 02 06 00   保險——民事責任 $ 300,000.00

    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於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唐偉良——張祖強

    法規:

    第20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6

    刊登日期:

    2006.7.24

    版數:

    1000-1001

    • 許可訂立於2006/2007學年度向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之【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提供有關文化、法律及技術範圍學科的教學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於2006/2007學年度向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之【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提供有關文化、法律及技術範圍學科的教學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於2006/2007學年度向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開辦之【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提供有關文化、法律及技術範圍學科的教學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472,016.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零壹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500,292.00

    2007年

    $ 971,724.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八章第一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9.00.01其他未列明之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0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6

    刊登日期:

    2006.7.24

    版數:

    1001-1002

    • 許可訂立“?仔新海關大樓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海關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Pengest Internacional—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聯營公司提供「氹仔新海關大樓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 Ásia Consultores, Limitada/Pengest Internacional—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聯營公司訂立「氹仔新海關大樓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281,250.00(澳門幣伍佰貳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年 $ 2,031,250.00
    2007年 $ 3,250,000.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8、次項目1.023.031.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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