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9/200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8/2006
刊登日期:
2006.7.10
版數:
882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法定利率以及在無指定利率或金額時訂定的利率均為九厘七五。
廢止第9/2002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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