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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二十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旅遊證有效期不得超過七年,且不得延長;在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該證多次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
一、旅遊證的簽發費用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
二、 ..............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代替。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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