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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7/200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9/2005

刊登日期:

2005.12.5

版數:

1101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作為簽署有關修改外港客運碼頭經營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的簽署人。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7/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修改外港客運碼頭經營批給合同的公證契約。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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