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2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34

  •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監獄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424,184.96(澳門幣肆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圓玖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監獄基金二零零五年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424,184.96
     

    經常開支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1 備用金撥款 $ 424,184.96

    澳門監獄基金委員會——主席:李錦昌,委員:Manuel João Vasques Ferreira da Costa,黃妙玲

    法規:

    第1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34-535

    • 許可訂立“氹仔青少年綜合社會服務中心工程之圖則設計服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34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五月九日第1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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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氹仔青少年綜合社會服務中心工程之圖則設計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氹仔青少年綜合社會服務中心工程之圖則設計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008,000.00(澳門幣壹佰萬零捌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900,000.00
    2006年 $ 108,000.0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8、次項目5.020.116.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35-536

    • 許可簽訂“驗車中心驗車設備臨時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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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驗車中心驗車設備臨時維修保養服務”已判給澳門博多電子用品,而提供服務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博多電子用品簽訂「驗車中心驗車設備臨時維修保養服務」之合同,總金額為$1,098,000.00(澳門幣壹佰零玖萬捌仟圓正),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366,000.00
    2006年 $ 732,000.0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3-01-00-00——資產之保養及利用——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36

    • 許可訂立“為民政總署供應2005年至2006年度燃油及潤滑油”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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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民政總署決定,向殷理基有限公司判給其為民政總署於2005年至2006年度供應燃油及潤滑油,而交貨期間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殷理基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供應2005年至2006年度燃油及潤滑油」合同,金額為$4,178,747.25(澳門幣肆佰壹拾柒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圓貳角伍仙),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1,392,915.75
    2006年 $ 2,785,831.50

    二、二零零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本年度的本身預算項目02-02-02-00-00——燃油及潤滑劑——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政總署二零零六年度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每年按本批示第一款所定的限額而得出的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部門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37-538

    •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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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6,295,877.63(澳門幣叁仟陸佰貳拾玖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圓陸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旅遊基金第一補充預算

    2005財政年度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以往各營業年度帳目之結餘 $ 36,295,877.63
     

    經常開支

     
      其他經常開支  
      雜項  
    05-04-01-00 預算撥款及因形勢轉變之撥款 $ 36,295,877.63
     

    合計

    $ 36,295,877.63

     

    經濟分類 名稱 登錄之價值 多出部分 實際決算之結餘
     

    資本收入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以往各營業年度帳目之結餘 $ 10,000,000.00 $ 36,295,877.63 $ 46,295,877.63
     

    總計:

      $ 36,295,877.63  
     

    經常開支

         
      其他經常開支      
      雜項      
    05-04-01-00 預算撥款及因形勢轉變之撥款 $ 5,000,000.00 $ 36,295,877.63  $ 41,295.877.63
     

    總計:

      $ 36,295,877.63  

    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白文浩,蕭愛姍,高樂仕

    法規:

    第1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38-539

    • 核准審計署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852,004.41(澳門幣貳佰捌拾伍萬貳仟零肆元肆角壹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審計署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結餘 $ 2,852,004.41
     

    經常性開支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 雜項  
    05-04-00-00-10 備用撥款 $ 2,852,004.41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 蔡美莉

    法規:

    第13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39

    •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印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396,299.45(澳門幣陸佰叁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圓肆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印務局第一補充預算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6,396,299.45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05 04 00 01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6,396,299.45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Alberto Ferreira Leão,莊綺雯(財政局代表)

    法規:

    第13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40

    •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法務公庫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6,456,802.25(澳門幣陸仟陸佰肆拾伍萬陸仟捌佰零貳圓貳角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66,456,802.25
     

    經常開支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1 備用金撥款 $ 66,456,802.25

    行政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會議通過——主席:張永春 ,委員:甄倩敏,李勝里

    法規:

    第13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40-541

    •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第17/2001號法律 - 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4號法律第八條、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及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三)項(2)分項和第三款的規定,以及按諮詢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68,089,171.86(澳門幣陸仟捌佰零捌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圓捌角陸分整),該補充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五年度本身預算

    第一補充預算

    代號 名稱 收入 開支
    增加 追加/登錄
      收入表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68,089,171.86  
      開支表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02 備用金   $ 68,089,171.86
    總計 $ 68,089,171.86 $ 68,089,171.86

    二零零五年三月七日於管理委員會——主席:劉仕堯——副主席:張素梅,譚偉文——委員:關施敏,伍秉賢,鄧惠蓮

    法規:

    第1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42-545

    • 核准《船舶建造廠規章》。
    被廢止 :
  • 第25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政府船塢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4/2005號行政法規 - 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6/2005號行政命令 - 核准船舶建造廠的標誌。
  • 第1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船舶建造廠規章》。
  • 第13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航海學校規章》。
  • 第1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海事博物館規章》。
  •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5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船舶建造廠規章》,該規章以本批示附件的形式公佈,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船舶建造廠規章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

    船舶建造廠為港務局屬下的船舶工程部門。

    第二條

    職責

    一、船舶建造廠的職責為:

    (一)執行船舶的建造、維修及保養工作;

    (二)按法律及規章規定,執行公共實體車輛的檢驗、維修及保養工作;

    (三)執行公共行政部門所需的金屬機械、機械及電力方面的工作;

    (四)向公共行政機構提供屬其專業的技術輔助。

    二、在例外情況下,船舶建造廠可為私人實體建造、維修及保養船舶。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架構

    一、船舶建造廠由一名廠長領導,其職位等同於廳長。

    二、船舶建造廠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建造處;

    (二)規劃及推廣處;

    (三)技術及行政輔助處。

    第四條

    廠長的職權

    船舶建造廠廠長的職權為:

    (一)管理船舶建造廠及確保其正常運作;

    (二)制定及貫徹有關質量管理體系的作業程序,定期更新該等程序及評估其效能;

    (三)編製年度生產計劃及計算其負擔;

    (四)於每年年終編製及呈交活動報告,其內按計劃目標說明預算的狀況及所取得的結果;

    (五)就人員的聘任及晉升提出建議;

    (六)為船舶建造廠履行職責的需要,建議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用人員;

    (七)訂定持續培訓計劃以及就人員的培訓提出建議;

    (八)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以及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務。

    第五條

    建造處

    一、建造處為負責整個生產過程的附屬單位,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執行與建造活動有關的技術及行政職務;

    (二)製作及彙集施工所需的技術及行政文件,並經常予以更新;

    (三)按要求服務的實體所定的規格施工,確保質量,並採取措施使施工符合成本估算及施工期;

    (四)為船舶建造廠履行職責的需要,建議將資源重新分配予不同職務範圍;

    (五)負責登記人手及工程用料;

    (六)負責運送人員及材料;

    (七)負責船舶建造廠的衛生、安全及一般保養;

    (八)就其職權範圍內的行政現代化措施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二、為行使職權,建造處在組織上設有不同的職務範圍。

    第六條

    規劃及推廣處

    規劃及推廣處為負責商業活動、編製計劃書及中央規劃的附屬單位,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負責市場調查,並推廣船舶建造廠的服務;

    (二)制訂船舶建造、維修及保養計劃書;

    (三)制訂中央規劃;

    (四)對工程所需資源作估算,並為施工作資源準備;

    (五)核算已完成工程的成本;

    (六)翻譯生產過程中所需的文件;

    (七)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進行研究,編寫建議書及意見書。

    第七條

    技術及行政輔助處

    技術及行政輔助處為負責質量管理體系及提供技術和行政輔助的附屬單位,其職權主要包括:

    (一)統籌為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件所需的各項程序的執行;

    (二)編製關於供應商服務素質的年度報告;

    (三)評估執行工程合同所需資源及工程的可行性;

    (四)執行生產過程所需物資及勞務的取得程序;

    (五)負責總檔案室、技術檔案室及圖書館的管理和運作;

    (六)管理庫存,並按進行中的工程需要管理庫存的調動;

    (七)執行人員培訓計劃;

    (八)核實收支文件,並為船舶建造廠的正常運作提供輔助。

    第三章

    執行預算

    第八條

    預算撥款

    船舶建造廠有本身的預算撥款,該撥款為港務局預算內的一組。

    第九條

    開支和收入

    一、船舶建造廠的開支由本身預算撥款承擔,該撥款為港務局開支組別內的一組。

    二、不論有否追加撥款,船舶建造廠開展活動所得收入,均撥入其本身預算撥款內。

    三、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特別指明用於船舶建造廠的贈款,按上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預算的執行及控制

    執行及控制船舶建造廠的預算收支屬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法規:

    第13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45-552

    • 核准《航海學校規章》。
    被廢止 :
  • 第12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航海學校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船舶建造廠規章》。
  • 第13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航海學校規章》。
  • 第1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海事博物館規章》。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3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航海學校規章》,該規章以本批示附件的形式公佈,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航海學校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性質

    航海學校為港務局屬下具學術及教育方面的自主權的教育機構。

    第二條

    宗旨

    航海學校的主要宗旨為提供海事與港口活動方面的文化及專業技術培訓,以及推廣有關方面的科學知識。

    第三條

    職責

    航海學校有下列職責:

    (一)提供海事研習課程;

    (二)培訓人員,以擔任有關法例規定的各職級海員;

    (三)培訓澳門公共行政特別制度職程中有關海事與港務方面的人員;

    (四)協助培訓海關關員職程的人員及其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五)提供水上運動員的預備課程;

    (六)推動從事海事與港口活動方面的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的培訓員的職業技術訓練;

    (七)向通過航海學校職責範圍內提供的各種教育及培訓課程者發出證明;

    (八)認可接受海事與港口活動方面培訓的人員的資格;

    (九)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舉行進入海員各職業種類的考試;

    (十)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舉行水上運動員各級別的考試;

    (十一)跟所有與教育及職業培訓有關的本地、區域性或國際性的學校、組織或機構合作;

    (十二)促進與所開辦的各項培訓有關的知識及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四條

    架構

    一、航海學校設有下列機關:

    (一)校長,其職位等同於廳長;

    (二)教學委員會。

    二、航海學校設有作為其附屬單位的行政技術及教學輔助處。

    第五條

    校長的職權

    航海學校校長有下列職權:

    (一)領導及統籌航海學校的整體工作,並確保其正常運作;

    (二)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及計算其負擔;

    (三)召集及主持教學委員會;

    (四)認可學生成績;

    (五)行使學校的紀律懲戒權;

    (六)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或私人機構及實體的聯繫中,代表航海學校;

    (七)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以及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務。

    第六條

    教學委員會

    教學委員會為航海學校校長在校務及教學事務方面的諮詢機關。

    第七條

    教學委員會的組成

    教學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校長;

    (二)學校秘書;

    (三)在職培訓員。

    第八條

    教學委員會的職權

    教學委員會負責就下列事項進行分析及提供意見:

    (一)課程計劃的草案及有關修改;

    (二)理論科目、實習科目及學校補充活動安排的大綱,以及有關修改;

    (三)教學指引及教育方法,以及有關的改善措施;

    (四)學校活動計劃;

    (五)教學人員的招聘;

    (六)所有由航海學校校長交付審議的事項。

    第九條

    行政技術及教學輔助處

    一、行政技術及教學輔助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推動課程計劃的編製及評估,以供教學委員會審核;

    (二)編製學校時間表,監察其遵守情況,並統籌課室的使用;

    (三)組織考試工作;

    (四)負責圖書館的運作,以便教學人員、學生及其他使用者取得研究資料,並輔助其在學校、教育、教學及職業方面的活動;

    (五)促進取得學校用的出版物及其他研究資料,以及統籌學校用的資料的複印工作;

    (六)根據所獲指示,協助管理財產,並執行及監管收支方面的行政及財政工作;

    (七)協助對人力資源,尤其是有關勤謹、超時工作及培訓報酬方面的行政監管;

    (八)組織、統籌和監管文書處理、一般檔案及學校檔案的工作;

    (九)協助航海學校組織及發展資訊的應用;

    (十)進行技術性翻譯工作;

    (十一)促進正確使用教材及供學校活動使用的設備;

    (十二)執行獲授予的後勤職務。

    二、行政技術及教學輔助處處長當然兼任學校秘書的職務。

    第三章

    教學組織

    第十條

    教學人員

    一、航海學校的教學人員由曾接受必要和適當訓練的培訓員及導師組成。

    二、為各項課程招聘教學人員時按資格進行,並由港務局局長根據航海學校校長的建議,經事先諮詢教學委員會的意見後核准。

    三、航海學校教學人員的報酬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培訓所適用的法例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

    課程

    航海學校開辦下列課程:

    (一)海事研習課程;

    (二)培訓課程;

    (三)預備課程;

    (四)進修課程;

    (五)再培訓課程。

    第十二條

    海事研習課程

    海事研習課程旨在向高級人員教授海事與港口活動方面的專門知識。

    第十三條

    培訓課程

    培訓課程旨在教授為作海員登記或為進入澳門公共行政有關海事與港務方面的特別制度職程及海關關員職程所需的知識。

    第十四條

    預備課程

    一、預備課程旨在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及專業知識:

    (一)海員、澳門公共行政特別制度職程中有關海事與港務方面的人員,以及海關關員職程的人員,以便其得以在職程內晉升;

    (二)其他欲取得水上運動員各等級資格者。

    二、預備課程還包括教授專業技術用語或旨在提高學員一般語言能力的語言課程。

    三、因應情況,預備課程可稱為:

    (一)複修課程:旨在重溫及更新已掌握的知識,並提高已有技能;

    (二)晉升課程:課程為晉升的要件。

    第十五條

    進修課程

    進修課程旨在增進澳門公共行政人員、海員及海關關員在技術及設備方面的知識。

    第十六條

    再培訓課程

    再培訓課程旨在轉換以往所接受的職業培訓,以便符合新標準及取得新技能,從而滿足新需求。

    第十七條

    課程規章

    一、海事研習課程、培訓課程、再培訓課程及晉升課程的規章,均須載有關於課程錄取、運作及開展所需的規定,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

    二、上款所指課程的總計劃,須載有課程主要資料及其運作所需的規定,並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

    三、其餘課程的規章,須載有有關的總計劃,以及課程錄取、運作及開展所需的規定,並由港務局局長根據航海學校校長的建議,經聽取教學委員會意見後,以批示核准。

    第十八條

    學校活動計劃

    一、學校活動計劃由行政長官根據航海學校校長編製的建議書,經聽取港務局局長及教學委員會意見後核准。

    二、上款所指的建議書須考慮執行前一計劃的結果及需要,且須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編製,而所涵蓋的期間為編製建議書當年的九月至翌年十二月。

    第十九條

    課程的開辦

    一、開辦第十一條所指課程,旨在滿足公共及私人實體在海事與港口活動方面的需要。

    二、課程的開辦,須個別審議;經聽取教學委員會意見後,課程將列入學校年度活動計劃內。

    第二十條

    課程計劃

    各項課程的計劃由航海學校校長經聽取教學委員會意見後公佈。

    第二十一條

    學年

    一、航海學校的學年,應儘可能依照為澳門教育所定的上課期間。

    二、因應培訓需要的先後次序及教學人員與學員在時間安排上或有的限制,可訂定不同的上課期間。

    第二十二條

    課程期間及時間表

    一、各項課程的期間須與擬達致的課程宗旨及目標相配合。

    二、各項課程的時間表須由航海學校校長根據教學人員及學員在時間安排上的方便而訂定。

    第四章

    執行預算

    第二十三條

    預算撥款

    航海學校有本身的預算撥款,該撥款為港務局預算內的一組。

    第二十四條

    收入

    一、不論有否追加撥款,航海學校開展活動所得收入,均撥入其預算撥款內。

    二、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特別指明用於航海學校的贈款,按上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費

    航海學校所收取學費的金額,以及有關學費的豁免制度,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每年以批示訂定。

    第二十六條

    預算的執行及控制

    執行及控制航海學校的預算收支屬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財產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無償方式取得的財產,如對航海學校具有顯著利益時,應根據行政長官批示分配予航海學校。

    法規:

    第1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53-556

    • 核准《海事博物館規章》。
    被廢止 :
  • 第25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海事博物館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4/2005號行政法規 - 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船舶建造廠規章》。
  • 第13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航海學校規章》。
  • 第1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海事博物館規章》。
  •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 - 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5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13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海事博物館規章》,該規章以本批示附件的形式公佈,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海事博物館規章

    第一章

    性質與職責

    第一條

    性質

    海事博物館為港務局屬下具技術及學術方面的自主權的文化機構。

    第二條

    活動原則

    海事博物館優先致力於發展與公眾在教學及社會文化活動方面的關係。

    第三條

    工作範圍

    海事博物館在博物館科學方面的工作,以博物館技術、調查研究及文化工作為主。

    第四條

    職責

    海事博物館有下列職責:

    (一)研究、保存和宣傳海事歷史、人種學及海事技術,從而加強對地方社群的文化特色及現有文化的理解;

    (二)推動屬於上述主題方面的藏品的取得、研究、編目、分類、保存及展覽;

    (三)促進及進行(一)項所指範圍內的海事項目的研究、探索及宣傳工作;

    (四)舉辦展覽、會議、表演及引導參觀,以促進與公眾的關係;

    (五)與教育機構、文化及專業團體、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有系統地定期舉辦文化活動;

    (六)與其他同類機構推動科學及文化交流活動。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五條

    架構

    一、海事博物館由一名館長領導,其職位等同於廳長。

    二、海事博物館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博物技術處;

    (二)輔助科。

    第六條

    館長的職權

    海事博物館館長有下列職權:

    (一)領導海事博物館及確保其正常運作;

    (二)制定及貫徹有關運作的內部規定,定期更新該等規定及不斷評估其效能;

    (三)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及計算其負擔;

    (四)於每年年終編製及呈交活動報告,其內按計劃目標說明預算的狀況及所取得的成果;

    (五)就人員的聘任及晉升提出建議;

    (六)訂定持續培訓計劃及就人員的培訓提出建議;

    (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外地推廣和提高海事博物館的形象;

    (八)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的職權及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務。

    第七條

    博物技術處

    博物技術處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有系統地向公眾展出博物館藏品;

    (二)為博物館藏品編製財產清單,並對藏品進行描述、分類,以及使其增值;

    (三)就博物館藏品,包括文獻的取得或製作提出建議;

    (四)保存、修復及建造博物館藏品;

    (五)在有關主題範疇內,推動及進行研究和探索工作;且在有需要時,建議將研究和探索的成果公佈;

    (六)建議及促進與同類機構的合作活動;

    (七)管理文獻暨資訊中心及博物館藏品的資料庫,並更新有關資料;

    (八)管理照片及視聽檔案庫,並更新其資料;

    (九)建議和促進社會文化及教育活動的開展,以促進與公眾的關係;

    (十)藉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學界利益的適當計劃,建議及促進教學活動;

    (十一)監督和開展海事博物館在博物館技術、教學活動及社會文化等範疇的工作;

    (十二)編製輔助性統計資料,用以確定符合公眾興趣的項目;

    (十三)協助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及有關預算。

    第八條

    輔助科

    輔助科主要有下列職權:

    (一)組織、統籌及控制有關文書處理及檔案的工作;

    (二)根據指示,輔助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在行政及財務上執行和控制有關收支;

    (三)負責人力資源,尤其是有關出勤及超時工作方面的行政輔助和管理;

    (四)負責非屬藏品的設施及設備的保養和維修;

    (五)根據上級指示,對直接向公眾提供的銷售服務進行管理;

    (六)執行獲授予的後勤輔助職務。

    第三章

    執行預算

    第九條

    收入

    一、海事博物館有本身的預算撥款,該撥款為港務局預算內的一組。

    二、海事博物館開展活動所得的收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

    三、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特別指明用於海事博物館的贈款,撥入海事博物館本身的預算撥款內。

    第十條

    預算的執行及控制

    執行及控制預算屬港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第十一條

    入場費

    向公眾收取的海事博物館入場費的金額,由運輸工務司司長以批示訂定。

    第十二條

    博物館藏品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無償方式取得的博物館藏品,如對海事博物館具有顯著利益時,應根據行政長官批示分配予海事博物館。

    法規:

    第1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57

    •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25,348.20(澳門幣叁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貳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以往各年度帳目之結餘 $ 325,348.20
     

    經常開支

     
    05-04-00-00 雜項  
    05-04-00-01 備用金撥款 $ 325,348.20

    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批閱:代表財政局之委員:劉玉葉 ——主席:黃少澤——秘書:歐萬龍——司庫:楊春麗——委員:張玉英,賈利安

    法規:

    第13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57-558

    •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642,859.83(澳門幣捌佰陸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圓捌角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撥款之追加
             

    資本收入

     
    13 00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00   歷年之結餘 $ 8,642,859.83
              (上年度管理結餘之增加)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13 備用金撥款 $ 8,642,859.83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席:李小平副警務總監——馬耀權副警務總監,李文儉警務總長,毛傲賢警務總長,財政局代表鄧世杰

    法規:

    第1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58-559

    •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123,283.09(壹拾貳萬叁仟貳佰捌拾叁圓零玖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五年第一補充預算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00 00 以往經濟年度之結餘 $ 123,283.09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13 備用金撥款 $ 123,283.09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馬耀榮 消防總監,副主席:化先達 副消防總監,第一秘書:李盤志 消防總長,第二秘書:尤潤當 一等消防區長,委員:何燕梅 財政局代表

    法規:

    第14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59-560

    •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2,331,616.73(澳門幣伍仟貳佰叁拾叁萬壹仟陸佰壹拾陸元柒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五年五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歷年帳目之結餘 $ 52,331,616.73
             

    收入總計

     $ 52,331,616.73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01 備用金撥款 $ 52,331,616.73
             

    開支總計

    $ 52,331,616.73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蘇添平——委員:羅銳榮,陳詠兒,晴錦黃,陳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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