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1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5

刊登日期:

2005.5.2

版數:

507

  • 規定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相關法規 :
  • 第3/2001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第8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 第11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由下列市民組成:

    主席:馮文莊
    委員:劉仕堯
    朱偉幹
    劉玉葉
    何慧卿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5

    刊登日期:

    2005.5.2

    版數:

    507

    • 訂定二零零五年立法會選舉各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開支上限。
    相關法規 :
  • 第3/2001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 第8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二零零一年立法會選舉各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開支上限。
  • 第1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二零零五年立法會選舉各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開支上限。
  •  
    相關類別 :
  • 選舉法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二零零五年立法會選舉各候選名單的競選活動開支的上限為$4,320,357.28(澳門幣肆佰叁拾貳萬零叁佰伍拾柒圓貳角捌分)。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5

    刊登日期:

    2005.5.2

    版數:

    507-508

    • 許可訂立“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5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11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58,468,319.50(澳門幣陸億伍仟捌佰肆拾陸萬捌仟佰壹拾玖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400,000,000.00
    2006年 $ 258,468,319.50

    二、二零零五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03、次項目8.051.096.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六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2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5

    刊登日期:

    2005.5.2

    版數:

    508-509

    • 禁止生產及進口含有直接或間接來自被證實發生瘋牛症的地區或國家的牛源材料的任何藥品。
    廢止 :
  • 第13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無限期禁止任何含有來自瘋牛症發生地區牛源性成份的藥品,包括製造過程有使用牛源材料的疫苗進口——廢止六月三日第40/GM/96號批示及十月二十七日第75/GM/97號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衛生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2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為防止導致牛海綿狀腦病(俗稱瘋牛症)病原體的傳播,經第13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決定禁止任何含有來自發生瘋牛症的國家的牛源成份的藥品進口。

    鑑於在生產藥品過程中使用動物組織的科技知識的進展,並考慮到目前國際上適用的控制措施,和世界衛生組織有關降低海綿狀腦病病原體傳播的危險性的意見書中所載的建議,尤其為人所熟悉的牛海綿狀腦病,因此有必要對現行措施作出修訂。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生產及進口含有直接或間接來自被證實發生瘋牛症的地區或國家的牛源材料的任何藥品。

    二、上款的規定不適用於以下情況,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

    (一)處於下列任一情況,獲衛生局局長批准進口或生產的藥品:

    (1)當出現緊急情況,考慮到公共衛生的利益及沒有其他選擇;

    (2)當藥品符合關於降低海綿狀腦病傳播的危險性的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或同等要求。

    (二)按照世界衛生組織關於透過藥品傳播的海綿狀腦病的指引,被分類為不具傳播海綿狀腦病可能性的牛源材料,如牛骨、牛皮、筋腱和牛奶。

    三、在製造藥品過程中,禁止使用按上款(二)項所指的指引而被分類為具有高度傳播海綿狀腦病可能性的任何來源的牛源材料,如牛腦、脊髓、視網膜、視神經、脊髓神經節、三叉神經神經節、腦下垂體以及硬膜。

    四、含牛源成份的藥品的製造商必須獲藥物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

    五、廢止第13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待決的進口申請。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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