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05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第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007號法律

第四條

修改第1/2000號法律

第1/2000號法律第二條,現修改如下:

“第二條

報酬

一、(… …)

二、薪俸得按照公職薪俸表100點數值的修改比例自動調 整,無須任何程序。”

第五條

廢止

廢止:

(一)八月十日第9/87/M號法律

(二)六月二十二日第2/92/M號法律

(三)七月十四日第5/97/M號法律

第六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