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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8/200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50/2004

刊登日期:

2004.12.17

版數:

2148

  • 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名委員
相關法規 :
  • 第3/1999號行政命令 - 關於行政會委員的任命。
  • 第38/2004號行政命令 - 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名委員
  • 第52/2009號行政命令 - 接納賀一誠放棄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委員的委任。
  •  
    相關類別 :
  • 行政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名委員如下:

    陳麗敏;
    唐志堅;
    梁慶庭;
    廖澤雲;
    馬有禮;
    賀一誠;
    Leonel Alberto Alves (歐安利);
    鄭志強;
    林香生;
    梁維特。

    二、本行政命令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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