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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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7/2009號法律 廢止
第11/2004號法律
修改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在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表二B中,增加本法律附件內所列物質及製劑,該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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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第一條所指者)
加進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附表表二B的部分
表二B Tabela II-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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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米庚酸 Amineptina |
7-[(10,11-二氫-5H-二苯并[a,d]環庚烯-5-基)氨基]庚酸 ácido 7-[(10,11-dihidro-5H-dibenzo[a,d]ciclohepteno-5-il)amino]heptanóico |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N,N-Dimetanfetamina |
N,N.α-三甲基苯乙胺 N,N, alfa-trimetilfenetilami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