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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4/2004號行政法規

農 曆 雞 年 紀 念 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許可

許可鑄造及發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法定流通力的二零零五年農曆雞年紀念硬幣。紀念幣面額分別為澳門幣五百元、二百五十元及一百元,前兩種紀念幣以純度為99.9%的黃金鑄造,後一種紀念幣以純度為92.5%的白銀鑄造。

第二條

紀念幣的特徵

上條所指紀念幣為具鋸齒狀邊飾的圓形硬幣,均附有製造商和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的證書。各面額硬幣的特徵及發行量如下:

面額 發行量 直徑(毫米) 重量 種類 彩色圖案
標準 公差
$ 500  7,000枚 22 7.96克(1/4安士) ±1.0‰ 精制紀念幣
$ 250 7,000枚 18 2.83克(1/10安士) ±1.0‰ 精制紀念幣
$ 100 15,000枚 40 28.3克(1安士)  ±1.0‰ 精制紀念幣

第三條

紀念幣的圖案

一、紀念幣正面鑄有農曆雞年的生肖圖案及面額,並鑄有該農曆紀年的中文名稱。

二、紀念幣背面鑄有大三巴牌坊的圖案,並鑄有發行年份及“中國澳門”的中葡文字樣。

第四條

銷售

本行政法規所指的紀念幣供公眾認購,其售價由澳門金融管理局釐定。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