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6/200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9/2004

刊登日期:

2004.3.1

版數:

244-245

  • 修改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
相關法規 :
  • 第3/98/M號法令 - 核准發出衛星電視廣播業務准照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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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衛星電視廣播 - 郵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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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澳門衛視股份有限公司 - 澳亞衛視有限公司 - 宇宙衛星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04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98/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98/M號法令第四條

    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費用)

    一、
    a)
    b)

    二、准照持有人亦須每年繳納經營費用,金額相當於經營獲發准照系統或服務,以及附帶業務的毛收入的1.5%。

    三、
    a)

    b)每年繳納的經營費用,金額相當於經營獲發准照系統或服務,以及附帶業務的毛收入的1.5%,又或每年繳納澳門幣100,000元至500,000元;但發出准照的當年無須繳納。

    第二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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