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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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04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98/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98/M號法令第四條
一月十九日第3/98/M號法令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費用)
- 一、
- a)
- b)
二、准照持有人亦須每年繳納經營費用,金額相當於經營獲發准照系統或服務,以及附帶業務的毛收入的1.5%。
- 三、
- a)
b)每年繳納的經營費用,金額相當於經營獲發准照系統或服務,以及附帶業務的毛收入的1.5%,又或每年繳納澳門幣100,000元至500,000元;但發出准照的當年無須繳納。
第二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