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62/2003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十六)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一)項及第六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獨一條

授予蔡繼有教育功績勳章。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