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7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698-1699

  • 許可訂立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16至362號獲多利中心三樓的各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德利(集團)有限公司」租賃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16至362號獲多利中心三樓的獨立單位A3、B3、C3、D3、E3、F3、G3、H3、I3、J3、K3、L3、M3、N3、O3、P3、Q3、R3、S3、T3、U3、V3、W3及X3予文化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德利(集團)有限公司」訂立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16至362號獲多利中心三樓的獨立單位A3、B3、C3、D3、E3、F3、G3、H3、I3、J3、K3、L3、M3、N3、O3、P3、Q3、R3、S3、T3、U3、V3、W3及X3的租賃合同,金額為$ 2,408,064.00(澳門幣貳佰肆拾萬捌仟零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50,168.00
    2004年 $ 2,357,896.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及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699-1700

    • 許可訂立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16至362號獲多利中心四樓的各獨立單位的租賃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向「多利(集團)有限公司」租賃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16至362號獲多利中心四樓的獨立單位A4、B4、C4、D4、E4、F4、G4、H4、I4、J4、K4、L4、M4、N4、O4、P4、Q4、R4、S4、T4、U4、V4、W4及X4予文化局使用,租賃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多利(集團)有限公司」訂立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16至362號獲多利中心四樓的獨立單位A4、B4、C4、D4、E4、F4、G4、H4、I4、J4、K4、L4、M4、N4、O4、P4、Q4、R4、S4、T4、U4、V4、W4及X4的租賃合同,金額為$2,408,064.00(澳門幣貳佰肆拾萬捌仟零陸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50,168.00
    2004年 $ 2,357,896.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2.03.04.00「資產租賃」及02.03.02.02「設施之其他負擔」帳目之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0

    • 許可訂立“澳門監獄男女監倉區監察系統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通訊行執行「澳門監獄男女監倉區監察系統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澳門通訊行訂立「澳門監獄男女監倉區監察系統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499,161.00(澳門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2,249,244.90
    2004年  $ 249,916.10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2、次項目2.020.083.02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1

    • 許可訂立“改善筷子基南灣排雨水系統”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將十二月十二日第28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作修改。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改善筷子基南灣排雨水系統」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振華海灣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改善筷子基南灣排雨水系統」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3,556,097.00(澳門幣貳仟叁佰伍拾伍萬陸仟零玖拾柒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2,900,000.00
    2004年  $ 20,656,097.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4、次項目8.090.113.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1-1702

    • 許可訂立“塔石廣場重整工程計劃”編製工作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9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將十二月十二日第28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作修改。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28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塔石廣場重整工程計劃”編製工作的執行合同
  • 第17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塔石廣場重整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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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Arquitecto Carlos Alberto dos Santos Marreiros執行「塔石廣場重整工程計劃」編製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Arquitecto Carlos Alberto dos Santos Marreiros訂立「塔石廣場重整工程計劃」編製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679,345.80(澳門幣伍佰陸拾柒萬玖仟佰肆拾伍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3,487,607.50
    2004年   $ 2,191,738.3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6.00.00.12、次項目8.090.110.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2-1703

    • 訂定執行“ 媽閣填海造地第二階段工程——協調及監察 ”工作的費用的分段結算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媽閣填海造地第二階段工程——協調及監察」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媽閣填海造地第二階段工程——協調及監察」工作的費用為$748,800.00(澳門幣柒拾肆萬捌仟捌佰元整),並按如下分段結算:

    2003年 $ 145,080.00
    2004年   $ 603,72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3、次項目8.090.104.2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3

    • 訂定執行“望德堂區局部街道更新(B區)——樓宇外牆翻新工程”的費用的分段結算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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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龔健兒執行「望德堂區局部街道更新(B區)——樓宇外牆翻新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龔健兒執行「望德堂區局部街道更新(B區)——樓宇外牆翻新工程」的費用為$1,000,061.70(澳門幣壹百萬零陸拾壹元柒角),並按如下分段結算:

    2003年 $ 700,000.00
    2004年   $ 300,061.7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4.00.00.14、次項目8.090.105.1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3-1704

    • 許可簽訂“向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簽定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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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十九名供應商向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簽定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供應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衛生局與十九名供應商簽訂「向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簽定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合同,估計所涉及的總金額為$120,000,000.00(澳門幣壹億貳仟萬元整),而有關金額是支付予簽定藥物供應協議之藥房,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4年 $ 55,000,000.00
    2005年  $ 60,000,000.00
    2006年 $ 5,000,000.00

    二、二零零四年、二零零五年及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4

    • 斯洛伐克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關法規 :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第26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若干權力,作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簽署互免簽證協議
  • 第2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斯洛伐克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斯洛伐克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生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4-1705

    • 許可訂立“ X射線安檢設備 ”之供應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三洲貿易有限公司供應「X射線安檢設備」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三洲貿易有限公司訂立「X射線安檢設備」之供應合同,金額為$1,142,150.00(澳門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027,935.00
    2004年   $ 114,215.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5、次項目2.020.077.1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5-1706

    • 許可訂立“ 東亞樓工程設計 ”工作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14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澳門大學提供“東亞樓工程設計”合同的簽署人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東亞樓工程設計」工作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東亞樓工程設計」工作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97,000.00(澳門幣貳佰零玖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775,890.00
    2004年   $ 1,111,410.00
    2005年 $ 209,70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3、次項目3.021.092.07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9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6

    • 許可訂立“ 教育暨青年局新辦公樓、語言推廣中心及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裝修工程 ”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教育暨青年局新辦公樓、語言推廣中心及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裝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文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訂立「教育暨青年局新辦公樓、語言推廣中心及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5,184,093.40(澳門幣貳仟伍佰壹拾捌萬肆仟零玖拾元肆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1,332,842.00
    2004年   $ 13,851,251.40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1.013.073.04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9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6-1708

    •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11,801,5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捌拾萬零壹仟伍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第三補充預算

    帳目編號 項目 金額(澳門幣)
    追加
     

    74
    7411

    收益

    營業上之津貼
    200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撥款

     11,801,500.00
     

    收益總計

    11,801,500.00
     

    61

    成本

    促進澳門投資活動之開支

    3,045,000.00
    67

    673

    其他開支及負擔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8,756,500.00
     

    成本總計

    11,801,500.00
     

    投資及成本總計

    11,801,500.00

    二零零三年度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獨立預算

    帳目編號 項目 金額(澳門幣)
     

    673

    成本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6731

     

    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活動開支 7,086,000.00
    6732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及提供之勞務 500,000.00
    6733 人事開支 1,150,500.00
    6734 財務開支 10,000.00
    6735 其他開支及負擔 10,000.00
     

    總計

    8,756,500.00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炳康, 執行委員:張國華

    法規:

    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08-1710

    • 關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組成,並廢止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被廢止 :
  •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 - 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  
    已更改 :
  • 第39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33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條。
  • 第4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
  • 第3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
  • 第33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
  •  
    廢止 :
  • 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並改名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相關法規 :
  • 第85/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 第50/95/M號法令 - 重組旅遊司之組織--廢止八月一日第66/88/M號法令、九月六日第47/93/M號法令,以及二月二十六日第70/90/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警察總局 - 海關 - 旅遊局 - 市政署 - 土地工務局 - 交通事務局 - 新聞局 - 衛生局 - 消防局 -
  •  
    相關組織 :
  • 中國——澳門汽車總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及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簡稱“大賽車委員會”,屬項目組性質,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長,並在其領導下運作。

    二、“大賽車委員會”的目的是組織、促進及協調所有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活動有關的工作, 其中包括:

    (一)研製適合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活動的管理模式;

    (二)就“大賽車委員會”在運作上必需的人力資源進行甄選和有關培訓工作;

    (三)就舉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所需的工程、財產及服務進行諮詢及/或公開競投並進行判給,並對之進行有關監督工作;

    (四)確保取得令設施良好運作所需的財產及服務;

    (五)編制“大賽車委員會”的財產清單。

    三、“大賽車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以批示委任之:

    (一)協調員一名;
    (二)助理協調員一名;
    (三)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兩名;
    (四)警察總局代表一名;
    (五)海關代表一名;
    (六)旅遊局代表四名;
    (七)體育發展局代表一名;
    (八)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九)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一名;
    (十)交通事務局代表一名;*
    (十一)新聞局代表一名;*
    (十二)衛生局代表一名;*
    (十三)消防局代表一名;*
    (十四)中國——澳門汽車總會代表一名;*
    (十五)技術助理兩名;*
    (十六)對澳門旅遊及體育有卓越貢獻的社會人士六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7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如協調員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其報酬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第一欄目所載的局長報酬。

    五、如助理協調員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則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其報酬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一第一欄目所載的副局長報酬。

    六、如技術助理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則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其報酬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表二所載的處長報酬。

    七、如第三款(一)項、(二)項及(三)項所述的成員以非全職方式擔任職務,其報酬則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的委任批示確定之。

    八、如第三款所述的其他成員以非全職擔任職務,有權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九、“大賽車委員會”可下設屬常設性質或臨時性質的專責小組。

    十、專責小組的權限、運作期限和運作方式由“大賽車委員會”負責訂定。

    十一、專責小組成員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根據“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的建議以批示委任之。

    十二、以兼任方式擔任專責小組的負責人,有權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十三、其他專責小組的成員則有權收取相當於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五十的報酬。

    十四、納入專責小組的“大賽車委員會”成員不得同時兼收第八款所指的報酬及以上兩款所規定的報酬。

    十五、“大賽車委員會”為實現其宗旨,可向其他部門要求派駐或徵用人員,並可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的方式聘請人員, 或在“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的建議下,透過訂立包工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的方式聘用人員。

    十六、“大賽車委員會”的運作負擔由旅遊基金本身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承擔。

    十七、作為項目組,“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八、廢止公佈於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十二月六日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9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10-1711

    • 許可訂立“改善盧廉若公園‘ 春草堂 ’設施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太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改善盧廉若公園 “春草堂”設施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太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改善盧廉若公園 “春草堂”設施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806,326.50(澳門幣佰捌拾萬陸仟叁佰貳拾陸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500,000.00
    2004年   $ 2,306,326.50

    二、 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8、次項目8.090.132.01之撥款支付。

    三、 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9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11-1712

    • 許可訂立“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內部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添霖國際(澳門)有限公司執行「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內部裝修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添霖國際(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內部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0,886,183.80(澳門幣壹仟零捌拾捌萬陸仟壹佰捌拾元捌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2,177,236.80
    2004年 $ 8,708,947.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1、次項目1.013.151.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9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3

    版數:

    1712

    • 許可訂立“興建盧廉若公園茶藝博物館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興建盧廉若公園茶藝博物館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興建盧廉若公園茶藝博物館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236,800.00(澳門幣陸佰貳拾叁萬陸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500,000.00
    2004年 $ 4,736,800.0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4、次項目7.010.111.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26

    版數:

    1736(2)

    • 暫時禁止進口若干美國產品
    被廢止 :
  • 第1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解除暫時禁止進口第3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美國產品的禁令。
  •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市政署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瘋牛症,學名為牛海綿體病,該疾病會因為人類進食了受感染動物的肉類或其產品,而影響健康。

    鑑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美國出現這種疾病,故需採取措施以保障公眾健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暫時禁止進口下列美國產品:

    作食品或工業用有關牛的肉類、肉製品、器官和內臟、肉粉和骨粉,及其他源自該動物的產品。

    二、以下產品不在禁止之列,可自由進口:

    ——奶和乳製品;
    ——精液和根據國際胚胎轉移協會建議而採集及處理的活體牛胚胎;
    ——不含蛋白質的脂肪(不溶雜質最高含量;重量的0.15%)及脂肪製品;
    ——磷酸鹽二鈣(不含蛋白質或脂肪);
    ——生皮和皮;
    ——純用生皮和皮提煉而成的明膠和膠原蛋白。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尚未批准之進口准照申請。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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