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0/2003號法律

公報編號:

30/2003

刊登日期:

2003.7.28

版數:

1106-1108

  • 修改訂定《行政條件制度》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相關法規 :
  • 第47/98/M號法令 - 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行政准照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0/2003號法律

    修改訂定《行政條件制度》之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旨在將網吧納入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規定的行政條件制度內加以規範。

    第二條

    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的增加

    在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中增加第三十二-A條、第三十二-B條、第三十二-C條,內容如下:

    第三十二-A條

    (網吧)

    一、網吧係指透過電腦終端機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或內聯網遊戲服務,並以此作為其主要業務的場所。

    二、如網吧設於有住宅單位之樓宇內,則僅得設於地庫、地下或具有獨立出入口的商用部分,且僅得在上午八時至晚上十二時營業。

    三、 如經有權限實體核實場所與其所在樓宇其他部分之間具有防震及隔音設備,則不適用上款所指之時間限制。

    四、 如網吧設於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旅館或純商業樓宇內,則第二款規定的時間限制亦不適用。

    第三十二-B條

    (進入及逗留)

    一、禁止未滿十二歲的未成年人進入網吧。

    二、十二歲至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或穿著校服的學生,僅得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四時後,在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及學校假期上午八時後進入網吧。

    三、上款所指使用者在網吧的逗留時間,在星期日至星期五限於晚上十時之前,在星期六、公眾假期及學校假期,如翌日非為工作日,則限於晚上十二時之前。

    四、如未成年人或學生由父母或對其行使親權的人士陪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進入及逗留之限制終止。

    五、在許可未成年人或學生逗留網吧期間,任何人不得瀏覽具色情內容、暴力遊戲的網頁,且在不妨礙第四條規定的情況下,亦不得瀏覽幸運互動博彩的網頁。

    六、上款規定不適用於為成年人而設的分隔空間。

    七、在網吧入口顯要處須以醒目方式張貼關於本法所載進入及逗留條件的告示。

    第三十二-C條

    (過濾及登記)

    一、應在電腦上安裝相應的過濾軟件,以便可以在未成年人或學生獲准逗留網吧期間阻止進入上條第五款所指網頁。

    二、如網吧為成年人設有分隔空間,上款所指過濾軟件只需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電腦上安裝。

    三、為監察之目的,須將未成年人所瀏覽的內容進行資訊紀錄,且在三個月期間內保存該紀錄。

    第三條

    修改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

    修改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第四十六條,內容如下:

    第四十六條

    (違法行為)

    下列情況如不應視作較嚴重之違法行為,則屬行政違法行為,且科處下列罰款:

    a)(…);

    b)(…);

    c)(…);

    d)不按照已通知有權限實體之方式及條件,或不遵守由有權限實體訂定之方式及條件,而從事業務或進行項目者,以及在違反根據第五條第二款而訂定之運作規定,和在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三十二-A條第二款、第三十二-B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三十二-C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訂定之運作規定之情況下進行活動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幣10,000.00元至40,000.00元或20,000.00元至100,000.00元之罰款;

    e)不履行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十二-B條第七款,以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之義務者,視乎違法者為自然人或法人,分別科澳門幣2,000.00元至15,000.00元或4,000.00元至50,000.00元之罰款。

    第四條

    附表

    將網吧列入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的表Ⅱ、表Ⅲ之內。

    第五條

    過渡性規定

    於本法生效日已在營業的網吧,應自本法生效日起計的一年期間內使其場所,特別是在場地、設施、照明、安全系統、衛生條件、通風及隔音方面,符合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所定准照制度的要求。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在公佈之日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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